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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立法优化营商环境,不得以相关责任人 调整为由不履行已签合同 新官还要“理旧账”

发布时间:2020-09-22 浏览:4021次

       9月21日,《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审。《条例(草案)》共8章86条,对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外部环境等作了具体规定,加大对损害营商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目前,我省省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是发展改革部门,但是市、县两级的主管部门还不统一,不利于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和开展执法监督。”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新民介绍,为了理顺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管理体制,《条例(草案)》在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融资难、融资贵,是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之一。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草案)》要求政府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鼓励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丰富信用担保融资及动产、权利担保融资,不得对中小企业设置贷款审批歧视性规定;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激励机制和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及时查处融资服务时存在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各类不规范行为。

  政府部门换届、相关负责人调整等本是正常工作流程,但“换人”之后,相关的工作承诺还算数不?《条例(草案)》在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与市场主体依法签订的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批复、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延迟履行、延迟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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