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商务局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信息分类

决策类信息。主要包括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政策解读;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预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执行和结果类信息。主要包括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执行及落实情况;督查督办及问责情况;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建议提案办理等。管理和服务类信息。主要包括政府领导;政府机构;人事信息;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急管理;行政权力等。监督保障类信息。主要包括各项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开展、督查调度等。重点领域信息。主要包括社会公益事业及重点民生;公共监管;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配置等。

(三)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新乡市商务局网站(https://commerce.xinxiang.gov.cn/), 并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特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本机关暂无政务新媒体,请注意甄别。

(四)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新乡市商务局主动公开以外的商务信息,可以向新乡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申请获取。新乡市商务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新乡市商务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新乡市商务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373—3699956

传真号码:0373—3699957

通讯地址:新乡市平原路599号(新乡市政府东临中原银行北楼9层)

互联网联系方式:xxsswj2021@163.com

邮政编码:453000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二)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

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从新乡市商务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填写《申请表》,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商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3.传真申请

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电子邮箱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箱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1.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处理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和其他机关的,新乡市商务局将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商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商务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商务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商务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商务信息的范畴,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可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0)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商务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3.答复方式

  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及保存商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3.申请人申请公开商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其他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新乡市商务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373—3699956

传真号码:0373—3699957

邮政编码:453000

办公地址:新乡市平原路599号(新乡市政府东临中原银行北楼9层)

互联网联系方式:xxsswj2021@163.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二)申请方式”所示提出申请)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新乡市商务局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商务信息或者对商务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新乡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受理电话:0373-3696062,地址: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邮编:453003。新乡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查证属实的,将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新乡市商务局在商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新乡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关于我们网站声明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7 新乡商务局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新乡市商务局  联系电话:0373-3699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