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招商引资

新乡市招商引资产业支持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1-12-17 浏览:6452次


新乡市招商引资产业支持政策汇编

 

 

 

近年来,新乡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现代服务业强市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行业支持政策吸引境内外客商来投资。为扩大政策宣传效应,现编印《新乡市招商引资产业支持政策汇编(2021年版)》,期待更多境内外客商投资新乡这片热土,实现合作共赢。

 

 

                   新乡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316

 

 


  

 

第一条 智能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第二条 新型电池与新能源汽车 

第三条 人工智能与机器人 

第四条 新一代信息技术 

第五条 新材料和绿色纤维 

第六条 生物医药与生命科学产业

第七条 文旅产业发展 

第八条 科技研发创新

第九条 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条 人才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三外”企业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一条  智能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1.对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技改示范项目(高端化改造、绿色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21〕64号)]

2.支持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和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服务获得实际收入,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对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除继续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首台(套)认定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对研发制造单位按照省级财政奖励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对经省认定的河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对市内研发企业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15%给予配套支持。[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21〕64号)]

3.对经省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在实现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后,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的财政支持。对经省认定的传统优势产业头雁企业,在实现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后,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的财政支持。[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21〕64号)]

4.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示范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园区、项目、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绿色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21〕64号)]

5.引进世界、国内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入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项目竣工达产后,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引进产业集群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项目竣工达产后,一次性给予龙头企业200万元奖励;总部迁入我市、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并签订产业合作协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行业细分领域(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制造业行业及细分领域划分标准)前10强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本地现有企业围绕上下游产业链,引进先进制造业企业到我市独资或合资建立研发生产基地,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本市引荐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支持制造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8〕15号)]

6.对企业研发生产的被认定为全国、全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受益财政对研制单位和首次购买使用单位(限于我市企业)均按照销售价格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按照国家资助的50%给予配套支持;[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支持制造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8〕15号)]

7.对企业研发生产的被认定为全国、全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对研制单位和首次购买使用单位(限于我市企业)均按照销售价格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单位、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国家能效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进入国家节能机电设备(产品)目录、“能效之星”产品目录的企业,按照产品类别(同一产品的系列产品不重复奖励)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三大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18〕50号)]

 新型电池与新能源汽车

1.公共平台。对参与建设新乡市氢能与燃料电池技术创新中心、检验检测中心、技术标准中心、测试服务中心并成功运营的研发机构,按照研发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技术创新中心、检验检测中心获评省级、国家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0万元的补助;等级提升的,按差额进行补助。[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发展规划和新乡市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20〕11号)]

2.研发平台。对我市氢能与燃料电池汽车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牵头在我市建设成立的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技术研究院、联合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对我市氢能与燃料电池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其他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发展规划和新乡市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20〕11号)]

3.技术攻关。对在氢气隔膜式压缩机、高压储(输)氢设备、车载供氧系统、氢液化装备、液氢储运设备、液氢泵、燃料电池和动力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和技术等方面突破并取得国家发明专利,且产品项目投产运营的企业,纳入企业研发补助政策享受范围。对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采取事后补助方式进行补助。企业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1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5%;补助最高限额400万元。对企业研发生产的被认定为全国、全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对研制单位和首次购买使用单位(限于我市企业)均按照销售价格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发展规划和新乡市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20〕11号)]

4.招商引资。对吸引氢能与燃料电池核心部件企业落户我市,经认定填补我市氢能产业链空白的,从设备安装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投入5000万元以上并已在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的,在享受“一招四引”政策基础上,按设备投入(仅指设备,不含厂房的基础设施,以设备购置票据为依据)的5%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奖励。[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发展规划和新乡市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20〕11号)]

5.企业发展。本地转型为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企业的,按企业当年用于氢能与燃料电池设备投资额度给予补助,设备投资额度超过1000、2000、5000、10000万元的,分别给予6%、7%、8%、10%补助。氢能与燃料电池企业当年应税销售与去年同期相比,每净增1亿元,奖励5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正常运营后3年内地方经济贡献额,全额奖励补贴给企业,用于弥补投入和继续扩大经营规模。[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发展规划和新乡市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20〕11号)]

6.企业合作。对氢能与燃料电池整车制造企业采购使用本地氢能与燃料电池配套产品的,年累计采购金额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的;氢能与燃料电池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本地配套企业产品的,年累计采购金额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按采购金额0.5‰、1‰、1.5‰给予奖励。[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发展规划和新乡市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20〕11号)]

7.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类项目优先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优先推荐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对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管理的,优先纳入新乡市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范围;优先推荐国家智能化改造及质量提升、高端装备及相关基础能力提升工程、关键材料发展工程、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等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项目,对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项目,按照1:0.5配套奖励。[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发展规划和新乡市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20〕11号)]

8.优先支持新能源电池项目申报河南省先进制造业资金。对符合要求的,依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支持制造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8〕15 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三大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18〕50 号),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总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项目生产和技术设备投资额的 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总投资 10 亿元以上且开工后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5 亿元的项目,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30%贴息一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总投资 20亿元以上且开工后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10 亿元的项目,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30%贴息两年,累计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对获批国家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和新模式应用项目的,按照国家支持资金的 50%予以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拟享受上述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须加入“河南财政企业信息系统”,并按时报送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内容。上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 2025 年12 月底,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政策支持。[详情参见《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能源电池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17 号)]

9.新乡电池及电动车专业园区牧野区2016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地方留成为基数,实行增量奖励。园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量以100亿元为一个档次,每新增100亿元,给予园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园区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总额以1亿元为一个档次,每新增1亿元,给予园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上奖励用于专业园区建设。[详情参考《关于新乡市加快先进制造业专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199号)]

  人工智能与机器人

1.围绕“三大改造”,加大工业机器人传感器研发投入,支持装备企业与传感器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在产品、集成、配套体系等方面加强合作。依托大型装备制造企业,大力推进传感器在大型、中型以及高精度数控机床中的应用示范。加快位移检测、位置检测、速度检测、压力检测、刀具磨损监控等精密加工应用传感器及解决方案的研发与制造。[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5G产业发展行动方案 新乡市传感器产业培育建设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9〕32号)]

2.对实施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智能化工厂和智能化车间改造的企业,按国家、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3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列入国家、省级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服务型制造、“互联网+”工业创新、工业互联网、工业大数据、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跨界融合、系统解决方案等各类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获批不同试点示范的,不重复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智能化示范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云平台、分享经济平台、“双创”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三大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18〕50号)]

3.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企业建设智能工厂(车间)项目、实施“机器换人”示范项目,市财政按照项目投产后当年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的50%予以奖励;对列入当年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两化融合贯标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支持制造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8〕15号)]

 新一代信息技术

1.对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在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21〕64号)]

 

2.积极推动5G与相关行业的融合发展,积极支持在超高清视频、智慧医疗、工业互联网、企业上云、VR旅游、车联网、教育、广播电视、文化娱乐、智慧农业、应急指挥等领域开展5G试点示范应用;积极推进5G基站小型化、美观化,结合5G基站建设场景,探索多样化基站建设方式。在市区、公路沿线及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加快5G网络部署,推进5G试商用网络建设。进一步简化5G网络建设涉及的规划、住建、土地、环保、无线电等行政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5G规模组网进程。强化5G网络频率资源管理,规范公用干扰器使用,加大频率干扰查处力度,确保5G网络稳定运行。[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5G网络建设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19〕40号)]

3.充分发挥现有财政资金、基金作用,利用5G应用为牵引的特点,鼓励创业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等社会资本支持企业通过“上云”开展5G应用,支持5G网络、平台发展。对注册地在新乡范围内,在河南省企业上云公共服务平台注册、采购云服务,并与河南省认定的企业上云服务商签订上云合同的工业企业给予支持。根据其上云产生的服务费,对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规模以下企业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所有奖励金额由市财政和受益县(市)、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执行。[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5G网络建设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19〕40号)]

4.瞄准物联网(5G技术)研究领域,以“物联网+”为核心,着力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与物联网产业技术研究院(河南天博物联网研究院)建设,重点开展智慧国防、智慧管廊、智慧医疗、智慧市政、车联网和石油探测装备等军民融合方向的研发工作,推动电波观测等技术向民用领域转化,组建河南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加快华为新乡云计算数据中心建设,围绕智慧城市领域,带动政务大数据、智慧旅游、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产业发展,形成重点突出、优势互补的云计算大数据产业集群体系。[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5G产业发展行动方案 新乡市传感器产业培育建设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9〕32号)]

5.加大对电子政务云、大数据平台、电子政务网络等建设的投入,市直各部门、县(市)、区不再建设机房,新上业务和拟升级业务入驻大数据中心。鼓励云计算大数据产业龙头企业入驻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园,享受园区各项优惠政策。引导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加大对大数据发展的投入。[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8〕77号)]

6.大力推动大数据与交通、物流、金融、城市管理、电子商务等领域的深度融合,构建网络化运作模式,提升智能化水平。聚焦大数据采集加工及服务等产业,开展大数据交易服务及大数据产业应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大数据产业生态。支持互联网企业围绕教育、健康、养老等生活消费领域新需求,建设一批分享平台,优化配置,促进分散资源集聚。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大数据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收益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式为大数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对于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看好的大数据应用及产业化项目,鼓励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实际情况,出台财政扶持政策,对企业给予适当补助。[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8〕77号)]

7.加大引才力度,通过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等方式,孵化培育一批成长性强、有较好前景的大数据产业项目。支持驻新高校设立大数据专业和研究方向,联合企业、科研院所共同培养大数据专业人才。支持大数据骨干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新乡市大数据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基础上,共建新乡市大数据战略研究院。鼓励各类产业基金、创投基金、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等,以股权投资、公益参股等方式支持初创期和成长期的大数据企业发展。[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8〕77号)]

8.加快制定和实施政府数据开放、分类目录、交换接口、访问接口、数据质量、数据交易、技术产品、安全保密等关键共性标准,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标准体系,统一大数据应用开发标准和数据格式,推进信息互通和数据开发应用;建设市级财政经济大数据融合系统、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市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平台、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市宽带网络地图平台等大数据平台,实现跨部门、跨行业信息资源的深度融合;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在依法有序开放政府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保险等金融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为企业、行业提供信用风险分析监测和预警服务,面向“三农”、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创新信用融资产品和服务。[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6〕18号)]

  新材料和绿色纤维

1.对新落户经开区主导产业(含新材料、大数据、智能制造、机器人等)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10%给予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对新落户高科技纺织服装产业园内的绿色纤维专业园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内的信息通信专业园(简称“两园”)的主导产业链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0万元。[详情参见《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办法》(新经开管〔2018〕7号)]

2.企业进行绿色化改造,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绿色工厂的,按企业实际投入的 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企业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仓储、研发场所 5000 平方米以上的,经认定,按每平方 100元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两园”的主导产业链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详情参见《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办法》(新经开管〔2018〕7号)]

3.“两园”的主导产业链企业,流动资金合法融资 1000 万元以上。经认定,三年内按照国家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补贴。对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订或修订,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公告的企业,视起草或参与情况分别给予企业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详情参见《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办法》(新经开管〔2018〕7号)]

  生物医药与生命科学产业

1.对按期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21〕64号)]

2.加强高新区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产业创新发展对于在新乡高新区登记注册的生物医药方面的企业或机构,进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的30%予以最高500万元的无偿资助支持。对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按20%予以最高1000万元进行补助。对通过技术转让引进优势药品,并在高新区进行产业化的,对该品种批文持有公司予以奖励。对于高新区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新药进行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药品上市、重大项目产业化给予相应的奖励。对高新区内相关企业引进仿制药、引进医疗器械(含诊断试剂)、发展公共服务平台、扩大药品生产销售的给予相应的奖励。[详情参见《新乡高新区促进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新开〔2019〕92号)]

3.促进平原示范区发展生物医药产业对于在新乡平原示范区登记注册的从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医药物流、医学健康相关业务的企业或机构。在平原示范区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项目,按照项目从研发(包括技术引进)到产业化生产阶段的总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3年内新设立的生物医药企业,按照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在平原示范区内设立总部或研发中心、生产基地的500强公司、上市公司及行业百强企业,最高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开展国际化标准认证的生物医药企业,依据认证类型给予相应的奖励。对获得科技部“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等其他国家资助项目的生物医药企业,按照立项金额的20%给予项目地方资金配套支持,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详情参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平管文〔2018〕47号)]

4.着力扩大生物医药产业投资对重点生物医药产业项目,从开工之日起两年内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4%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对符合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规划且固定资产投入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新上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形成固定资产的2%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对新入驻产业集聚区的生物医药企业,根据其产业层次和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情况优先完善该项目基础设施配套,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迁入产业集聚区的生物医药企业,租赁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根据其产业层次和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情况给予租金补助。[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新政文〔2016〕88号)]

5.支持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含生物医药方面的省级和国家级各类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含生物医药方面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生物医药方面的含博士后研发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生物医药方面的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于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奖励标准为10万元和3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创新型单位奖励标准为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标准择优为10万元。[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新政文〔2016〕88号)]

6.鼓励生物医药企业自主创新对在新乡市5大千亿元产业板块中获得的高新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生物医药产业中的中小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的高新技术产品,按每项发明专利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生物医药方面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专利分别给予每件1500元、600元和500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涉外授权专利给予每件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探索引导金融机构依据评估价值提供相应金额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新政文〔2016〕88号)]

7.强化企业融资支持鼓励生物医药方面的企业上市融资。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励100万元。对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信贷支持的生物医药企业给予相应的贴息;对参与发行债务类直接融资并成功的非上市企业,按发债额给予相应的补助;对上述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其当年担保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支持生物医药方面的企业开展融资租赁。对向融资(金融)租赁公司租赁生产设备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贴息。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且时间达到2年以上的股权投资(PE)、风险投资(VC)机构或个人投资,按投资额给予相应补助。[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新政文〔2016〕88号)]

 文旅产业发展

1.对当年度新开工的文旅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完成项目可研报告,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发改部门完成各项批复手续,土地、规划、环评等均已完备,明确投资主体,并已进入实质性动工的,给予资金奖励。具体标准为:投资额为1000万元(含)-3000万元,奖励2万元;投资额为3000万元(含)-5000万元,奖励5万元;投资额为5000万元(含)-1亿元,奖励8万元;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度竣工投用的文旅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并竣工投用且对外开放后,给予资金奖励。具体标准为: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8万元;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奖励10万元;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文旅项目主要指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文化场馆等不含在内,奖励资金对象为项目主体,最终投资额度以工程审计为主,如果虚报投资额,收回奖励资金。以上项目建设两项奖励不重复计算。[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1〕27号)]

2.对新创建非国有博物馆的,给予非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新创建三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新创建成功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特色村)、省级乡村旅游特色村分别给予项目单位一次性5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创建丙级民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新创建市级研学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1A级、2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和3万元奖励。[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1〕27号)]

3.凡是与互联网企业签订智慧文旅营销长期战略合作合同,合同资金额度在50万元(含)-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资金额度在100万元(含)-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资金额度在300万元(含)-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8万元;资金额度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5万元。凡是与互联网企业签订文旅专项宣传推广活动的,活动费用在20万元~50万元之间的,奖励企业2万元;活动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3万元。[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1〕27号)]

  科技研发创新

1.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按照《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豫财科〔2020〕30号)政策执行,进行分层级补助。其中:2017年以来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1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5%。非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补助额度按存量补助和增量补助分别测算。[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创新资金奖补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1〕27号)]

2.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新乡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参照认定高企政策落实奖励。[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创新资金奖补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1〕27号)]

3.对认定通过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创新平台或主要依托单位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认定通过的国家地方联建或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主要依托单位一次性奖励60万元。根据国家科技部、发改委对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定期评估评价结果,对评估(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评估(评价)结果为良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根据省科技厅、发改委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国际联合实验室、中原学者工作站的定期评价评估结果,对评估(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创新资金奖补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1〕27号)]

4.对符合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条件、利用非财政资金组建且备案为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在享受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根据上年度非财政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的10%,分别给予省级和市级备案新型研发机构最高200万元和10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等高层次创新资源,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获批国家级(试点)创新战略联盟的单位,给予联盟或主要依托单位奖励100万元;对获批为省级创新战略联盟的单位,给予联盟或主要依托单位奖励30万元。[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创新资金奖补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1〕27号)]

5.提升孵化载体运营能力。每年度按照国家、省对孵化器(含专业化孵化器)、众创空间(含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等载体的考核评价结果给予奖励,国家级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省级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经认定的创新型单位奖励10万元。[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创新资金奖补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1〕27号)]

6.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对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博士后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探索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详情参见《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新发改法规〔2019〕291号]

7.鼓励企业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创新产品研制,对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高于3%,受益财政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加快企业专利产品产业化,其发明专利产品2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营业收入5%、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支持制造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8〕15号)]

8.对建立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奖励20万元;围绕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制定国际或国家产品标准,并作为首家起草单位的按发布标准数量,每个标准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成功申报我市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单位,经国家批准后奖励3万元;承担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或国家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单位,每个项目奖励(补贴)3万元;被授予国家标准化示范单位的奖励3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含再次获得)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企业(含再次获得)一次性奖励5万元。[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支持制造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8〕15号)]

9.鼓励企业引进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在示范区转移转化,财政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引进转化市外先进技术和成果以及合作开发的项目,按技术成果实际交易额的10%对技术承接单位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对促成市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在示范区转移转化的市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中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同一技术转移机构每年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支持制造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8〕15号)]

  金融支持政策

1.推动企业上市融资(“股上市”)。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市财政对第一家奖励500万元,第二、三家各奖励300万元,第四家及以后奖励200万元。奖励进度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首发申请材料、成功上市发行两个阶段,分别给予100万元及剩余奖励部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经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前置备案并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交易板挂牌交易的企业,由县(市、区)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30万元。[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中小微企业成长培育工程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21〕67号]

2.落实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开展普惠授信。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小微企业500万元及以下小额票据贴现。将支小再贷款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含新型互联网银行)。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担保品范围。落实金融机构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中小微企业成长培育工程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21〕67号]

3.推动制造业贷款整体提升2021年6月底制造业贷款余额为基期,每季度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制造业贷款较上季度净增加额,匹配20%的政府性资金以一年日均额度进行存放。对于净增加的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再增加5%的政府性资金存放。[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助万企制造业融资提升专项行动计划(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1〕47号]

4.存贷挂钩激励。以2021年6月底名录库内的每家企业存量贷款为基数(含子公司及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名录库内每家企业净增加的贷款投放(不含一年期以下贷款及票据融资)匹配政府性存款存放,每笔贷款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一年日均额度存放的奖励。每笔新增净投放匹配一次,不重复享受。[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助万企制造业融资提升专项行动计划(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1〕47号]

5.鼓励中长期贷款。一年期的,匹配存款的比例为10%;对一年(不含)至三年(含)的为15%;对三年(不含)至五年(含)的为20%;对五年以上的为25%。鼓励创新担保方式。发放信用贷款的,在按照期限确定比例基础上再增加10%;担保方式为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动产质押贷款的,在按照期限确定比例基础上再增加5%。鼓励降低贷款成本。根据新增贷款利率较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否上浮,在按期限和担保方式调整比例的基础上,再给予存放比例的上浮:对不上浮的贷款在基础上再增加15%;对上浮0(不含)~10%(含)的增加10%;对上浮10%(不含)~20%(含)的增加5%。[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助万企制造业融资提升专项行动计划(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1〕47号]

6.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及知识产权质押、专利权质押、商标权质押贷款,根据贷款金额实施不同的风险分担比例。对于不高于100万元的小微企业贷款,给予30%的风险补偿;对于超过100万但不高于300万元的,给予20%的风险补偿;对于超过300万但不高于1000万元的,给予10%的风险补偿。对担保贷款补偿对象为纳入省再担体系的担保公司,单笔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补偿比例为担保贷款代偿本金的10%。[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21〕48号)]

7.每年组织“银行家培训班”赴国内知名高校开展金融创新能力提升专题培训,对获得评价奖励的金融机构给予培训指标奖励。培训奖励预算资金不高于30万元。[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21〕49号)]

8.设立“金融支持新乡经济发展先进单位(金融机构)”奖项。对经济贡献评价排名前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政府授予“金融支持新乡经济发展先进单位(金融机构)”荣誉称号,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培训名额。对获得先进单位称号的金融机构,在政府性资金日常收支核算中,给予“多收少支”的财政存款政策支持。市财政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撤销排名后三位金融机构的已开立的现有账户,并根据排名顺序,对无同类账户的依次予以增设。[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21〕49号)]

9.在新乡市新设立或注册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新乡市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性总部,即国内外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机构总部在新乡市设立的管辖全省及以上范围的一级分行或分公司,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银行的地区性总部奖励500万元,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地区性总部奖励300万元;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的市级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市级法人机构,由所在县(市)、区财政给予不低于30万元奖励。[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支持制造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8〕15号]

10.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际到位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按基金实际到位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年内按照4:3:3的比例分期兑付。同时按照对基金奖励金额的10%对基金管理公司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新乡企业资金实际到位规模达到1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如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多只私募基金,可合并计算),按不超过其投资新乡企业资金实际到位规模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三年内按照4:3:3的比例分期兑付。投资专项奖励资金由私募基金及管理机构按各50%的比例分享。[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招商引金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新政文〔2016〕175号)]

11.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对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20%以上的企业,当年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以年底存量计算),由受益财政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支持制造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8〕15号)]

  人才支持政策

1.鼓励支持企业引进氢能产业人才。对来我市创新创业的氢能产业人才,通过评审,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引荐氢能产业人才落户新乡的社会机构和个人,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在我市氢能企业全职工作的本科生(双一流大学)、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连续三年给予最高每人每年10万元生活津贴补助。对落户的氢能产业人才给予最多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或最高100万元的购房补助。开辟氢能产业人才子女入学绿色通道。[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发展规划和新乡市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20〕11号)]

2.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基层成长计划和“三支一扶”“政府购岗”等项目,全面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实施三年六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中专毕业生扩大到16~24周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育一批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园区、示范项目,按规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15万元资金奖补。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专项行动,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受经贸摩擦影响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19〕18号)]

3.实施科技创新创业项目高层次人才(团队)支持。对在新乡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项目,按照高层次人才分类,就顶尖人才(A类人才)、领军人才(B类人才)和拔尖人才(C类人才)三类,按照类别分别给予个人600万元、300万元、60万元奖励。对其创业项目,分别给予不低于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启动扶持资金;对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在新乡注册成立企业进行跟进支持,其企业在三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奖励,用于科研投入和新产品研发;对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项目,所在县(市、区)分别提供不低于300平方米、200平方米、100平方米创业场所,3年内免租金,需要生产性建设用地的,按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给予支持;对于高层次人才(团队)在新乡设立科技型企业,成功获得依法设立的投资机构投资的,经综合评估,可给予最高30%、不超过500万元的跟进配套投资,3年内用于构建固定资产的银行贷款利息由财政按照基准利率全额贴息,对已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库内备案的企业,可申请使用单笔不超过500万元的“科技贷”;对新获批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创新平台载体,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于新获批组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新引进组建的重大创新平台载体及分支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高层次人才本人或配偶在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按照类别可申请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5万元购房补贴;按照高层次人才类别提供相应职级的医疗保健服务,在新乡市三级医院开通就医“绿色通道”,配备健康顾问,提供优先诊疗、健康管理和咨询、家庭医生服务;高层次人才义务教育阶段子女,按就学意愿和实际住址安排到新乡市所属学校就读,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按对口部门予以安排,按程序办理有关入编手续,其他类型的由有关部门优先推荐就业;高层次人才凭卡可享受出入境办理绿色通道、免费乘坐公交车、免费景区游览、健身及酒店住宿优惠、免费图书借阅等相关服务。[详情参见《关于印发新乡“牧野英才2.0”三年行动计划(试行)的通知》(新人才20214号)]

4.急需紧缺人才支持政策。对全职引进我市企业发展急需紧缺的经营管理人才(D类人才),每人给予30万元奖励,首套住房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12万元,享受新乡市三级医院开通就医“绿色通道”,配备健康顾问,提供优先诊疗、健康管理和咨询服务;高层次人才义务教育阶段子女,按就学意愿和实际住址安排到新乡市所属学校就读,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按对口部门予以安排,按程序办理有关入编手续,其他类型的由有关部门优先推荐就业等[详情参见《关于印发新乡“牧野英才2.0”三年行动计划(试行)的通知》(新人才20214号)]

5.青年英才支持政策。指到我市企业就业的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内入选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和入选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在建一流学科的本科毕业生;到我市“生物与新医药、电池及新能源、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四大战略新兴产业和“基因工程、氢能与储能”两大未来产业就业的新乡人才战略联盟高校成员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新乡医学院、河南科技学院、新乡学院、河南工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统称E类人才),按学历层次三年内分别享受每人每月2000元、1500元、1000元的生活补贴;首套住房可申请10万元、5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等[详情参见《关于印发新乡“牧野英才2.0”三年行动计划(试行)的通知》(新人才20214号)]

6.高技能人才支持政策。新引进或新晋级到我市企业就业的高级技师和技师,可按职称对应层次三年内可分别享受每人每月2000元、1500元的生活补贴[详情参见《关于印发新乡“牧野英才2.0”三年行动计划(试行)的通知》(新人才20214号)]

十一 “三外”企业支持政策

1.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若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提高增量用地使用效率,积极保障优质智能装备制造业用地,优先支持优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智能装备项目建设用地。适度放宽智能装备企业租、购创新型用房的条件,保障产业发展空间。[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两岸(河南)智能装备产业基地>的通知》(新政办〔2019〕39号)]

2.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市财政给予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50%补贴(针对新乡产品),并安排专项资金补助企业举办产品展销会和参加境内外产品展销。鼓励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及其他重点区域开展境外技术和品牌并购、建立国际营销和服务网络、在国外投资设立研发分支机构,对其境外设备购置、场地租赁等费用按不高于5%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支持制造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8〕15号)]

十二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1.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省考核结果,对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设备、软件投资,按照省级财政补助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21〕64号)]

2.加大政府采购力度。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部门预算单位要向中小微企业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20%。落实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中小微企业成长培育工程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21〕67号]

3.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中小微服务载体建设,推动各类平台资源共享、服务协同、覆盖全市,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上云等公共服务,构建完善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省考核结果,对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中小微企业成长培育工程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21〕67号]

4.建立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以上重点企业培育台账,实行企业经营情况月报制度,加强企业运行监测。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重点企业项目改(扩)建、兼并重组、挂牌上市等。建立财政资金奖励机制,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开展企业成长促进行动,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市、县级财政根据情况对个体工商户新转为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新升为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上市或挂牌给予一次性奖励。[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19〕18号)]

5.提高政府采购省内、市内优质工业产品比重,鼓励金融机构为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搭建重点项目与省内、市内企业购销对接平台,开展重点行业产业链产销对接活动。积极对接省政府相关部门,对本市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给予每个展会不超过2个展位的展位费全额补贴。对企业投保一般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带动出口、加工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保险,按照不高于实际缴纳保费金额的50%给予补贴,其中对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投保不高于1‰费率出口保险的保费给予全额补贴。[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19〕18号)]

6.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贫困县参保企业按照60%的比例予以返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法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开展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推进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展翅行动”,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19〕18号)]

7.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详情参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19〕18号)]

8.研究开展我市非公有制企业总部认定工作,获得认定的非公有制企业按照要求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强化对市场潜力大、产品服务质量优的非公有制骨干企业的支持,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新乡市质量奖和新被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对通过药品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每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按照评价成本1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详情参见《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新发改法规〔2019〕291号]

9.对存在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担保链风险等问题的困难企业进行全面摸排,掌握一批本级纾困帮扶重点企业,着力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区域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产业等关键重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必要救助,帮助企业脱危解困。对本地上市公司要加强排查、监测、协调,重点跟踪股价动态、股票质押、债券兑付、资金周转等情况,推动优质企业发展壮大。全面梳理债务规模5000万元以上债委会运行情况,“一企一策”制定企业帮扶方案。市级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一企一策的原则,参照财政出资引导和广泛募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资金的思路,设立纾困帮扶基金,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分别设立。[详情参见《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新发改法规〔2019〕291号]

10.对非公有制企业建设并通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其提供的平台服务情况、新增孵化面积、新 增在孵企业数量、孵化毕业企业数量、申报知识产权数量、中小微企业备案数量等因素给予运行补贴。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设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创业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载体,除按国家、省规定给予支持外,市级再给予奖励,并根据建设任务优先保障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用地用电等需求;对评估认定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载体,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补。[详情参见《中共新乡市委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发〔2018〕21号)]

11.对每年为本地输送具有电子商务领域专业资格证书人才400人次以上(以企业正式用工合同为准)的院校、教育培训机构,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详情参见《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7〕45号)]

新乡市招商引资产业支持政策汇编



招商引资
CopyRight © 2017 新乡商务局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标识码:4107000004  网站ICP备案:豫ICP备17001402号-2  公安机关备案:41070202000576
主办单位:新乡市商务局  联系电话:0373-3699956
关闭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