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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外商投诉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乡市外商投诉处理工作方案》的
通 知
新开放办〔202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新乡市外商投诉处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15日
新乡市外商投诉处理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投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外商投诉,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国外、境外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我市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及其中外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在企业投资、建设、生产、经营或者终止过程中,认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外商投诉部门(以下简称投诉处理部门)反映问题并要求予以协调解决的行为。
第三条 处理外商投诉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有据、公平公正、方便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外商、台商投诉权益保护中心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外商、台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负责受理涉及市级事权投诉事项、本市内影响重大的投诉事项和上级投诉中心转交的投诉事项,定期通报投诉处理情况,并负责与上下级外商投诉受理机构的工作衔接。各县(市)、区负责外商投资投诉处理工作的部门承担本辖区外商投资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投诉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也可以到投诉处理部门现场面谈提出投诉申请。投诉材料中应列明投诉事项基本情况、证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并附投诉人签章。
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或提交符合要求的中文翻译件。
投诉受理机构应向社会公示受理投诉的咨询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接待场所和来访接待时间。
投诉人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提出投诉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投诉受理条件:
(一)符合投诉主体资格;
(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三)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属于投诉处理部门处理范围。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应当提供投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匿名投诉的;
(二)投诉事项已进入或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投诉人已向纪检、信访部门投诉的;
(四)投诉人对法律法规或政策的有关规定、行政事务办事程序存在误解或者异议的;
(五)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
第八条 投诉部门接到投诉人投诉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当日)内进行审查,并以书面方式或者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退回投诉材料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投诉材料的,应通知投诉人予以补充完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投诉办理时限。
第九条 投诉事项处理方式:
(一)投诉处理部门直接办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答复投诉人。
(二)投诉处理部门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投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的情况和意见书面回复投诉处理部门,投诉处理部门收到回复后,应当在当日内答复投诉人。
(三)多个投诉人就同一事项投诉同一单位的,可以合并处理。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需要延期处理的投诉事项,处理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工作中止:
(一)投诉人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其他原因,要求中止的;
(二)投诉处理部门要求投诉人补充对处理意见有影响的证明材料,投诉人不能提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止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工作终结:
(一)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
(二)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投诉处理中止期限满一年的;
(四)投诉人不予配合,并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工作终结,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终止决定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 投诉人要求对投诉事项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的,投诉处理部门应当保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