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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先进制造业专业园区动态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10 浏览:4232次

新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先进制造业专业园区动态管理的意见

新政文〔201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专业园区(以下简称专业园区)建设,建立“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产业集聚区二次创业,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建立专业园区“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培育对象、预备园区、正式园区3级差别化管理。

  (一)培育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向市先进制造业专业园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经认定,发展为培育对象,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培育工作。

  1.符合国家、省、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属于先进制造业;

  2.园区主导产业只有1个,符合“专业”性;

  3.产业定位清晰,发展路径明确;

  4.园区基础设施完善,基本实现“五通一平”;

  5.在建或已建成投产5个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2个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

  (二)预备园区。列为培育园区的,经过1-2年的培育,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向市先进制造业专业园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认定,纳入预备园区,按要求参加市级层面组织的活动,但均不参加考核、不享受奖励扶持政策。

  1.编制高水平的发展规划,并得到市级层面认可;

  2.按照“5个1”(即一个牌子、一个机构、一套班子、一套平台、一套机制)工作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和工作专班,初步形成“121”(一台两器一园区)的发展模式;

  3.建立园区独立完善的统计体系;

  4.培育期园区主导产业突出,重点企业龙头带动效应明显,园区年度营业收入增幅不低于15%;

  5.培育期内,至少新开工建设1个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或3个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

  (三)正式园区。预备园区符合以下条件的,由预备园区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向市先进制造业专业园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认定,转为正式园区并授牌。

  1.上年度园区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

  2.上年度园区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先进制造业专业园区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速;

  3.上年度园区内规模以上主导产业企业利润和税收同比增速均不低于全市先进制造业专业园区相应平均增速。

  二、强化考核奖惩

  (一)每半年对正式园区进行年中考核,每年底进行年终综合考评,连续2次年终综合考评达不到良好等次且位于后3位的,降为预备园区,进入为期1年的观察期,观察期结束后,再次参加年终综合考评仍达不到良好等次的,退出专业园区管理范围并摘牌;退出后,经整顿发展,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程序和要求直接申报列入正式园区或预备园区。

  (二)由市财政设立每年1000万元左右的专业园区考核奖励资金,每年给予正式园区50万元的资金奖励,年终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奖励。对年终综合考评排名前3位的专业园区,分别给予300万、200万、100万元额外奖励。

  以上各项奖励资金于每年度年终综合考评后兑现,奖励资金用于专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

  (三)整合科技政策和资金,重点支持专业园区内企业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组建技术研发平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园区整体创新能力。

  (四)市土地、环保容量、招商力量等各类要素资源优先保障专业园区。

  (五)专业园区年终综合考评结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三、附则

  (一)本意见所列各项激励政策,由市本级财政负责统筹兑现。

  (二)本意见所列各项指标数据,以市统计、税务部门核实为准。

  (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出台专项政策,对专业园区予以配套支持。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先进制造业专业园区建设推进工作制度的通知》(新政办〔2017〕108号)文件中考评奖惩制度及考核标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先进制造业专业园区考核标准(修订)

  2.先进制造业专业园区评分标准(修订) 

  新政文(2019)44号 附件2.doc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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