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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商务局 新乡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外贸贷”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新乡市“外贸贷”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乡市商务局 新乡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2日
新乡市“外贸贷”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惠企纾困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22〕14号)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若干措施》(豫商贸〔2022〕10号)文件精神,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和引导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破解企业融资难题,经研究决定开展新乡市“外贸贷”融资业务。为加强业务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外贸贷”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对银行为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的外贸专项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补偿。
第二条 “外贸贷”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贷款损失补偿机制,引导合作银行降低中小微外贸企业贷款实物资产抵质押要求,扩大出口信保保单、出口退税账户质押、应收账款、出口订单等贸易融资规模。
第三条 “外贸贷”遵循市场运作原则,以财政资金撬动金融杠杆,通过增信、信用保险、风险补偿等手段,调动银行贷款积极性,帮助我市中小微外贸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第四条 “外贸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引导方向,有利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帮助企业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第五条 “外贸贷”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可承担合理损失,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运行方式和支持范围
第六条 “外贸贷”资金规模为1000万元,由市财政筹集,分期到位,首期到位100万元。新乡平原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平投公司”)作为“外贸贷”资金的运营管理机构。市商务局选择1-2家承办银行,平投公司将专项资金存放于承办银行,作为进出口企业向承办银行申请贷款的增信手段,对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发放的贷款承担有限补偿责任,承办银行至少将财政资金放大到10倍,作为向中小微外贸企业发放贷款的总体限额。
第七条 申请“外贸贷”的中小微外贸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资格,出口数据纳入我市统计;
(二)上年度有出口实绩,出口额在6000万元(含)以下;
(三)生产型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场所,贸易型企业、国家级和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正常经营持续二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外贸业务稳定并签订有外贸订单;
(四)若通过信保融资模式放贷,企业需在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五)企业信用较好,无不良贷款记录,无偷税、骗税等违 法违规行为;
(六)信用资质能够通过承办银行的相关审核。
第八条 平投公司作为“外贸贷”业务实施主体,负责业务的具体运营和资金监管,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承办银行共同开展“外贸贷”融资业务,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并向市商务局报备;
(二)负责按照规定将资金以专户形式存入承办银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协议到期后,负责收回外贸贷准备金。
(三)负责资金日常核算对账工作,在专用账户上进行补偿资金的划转操作;
(四)负责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外贸贷”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每季度将统计完成情况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负责督促承办银行履职、风险防范、损失追偿等方面的工作;
(六)负责督促承办银行完成每一执行年度不低于准备金10倍的贷款规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和引导作用。
(七)负责其他与“外贸贷”融资业务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承办银行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外贸企业纾困资金设立专门信贷方案,单独发放, 独立核算或标识;
(二)其专门信贷方案必须有明确的企业准入条件和业务审核时限;
(三)专门信贷产品的人民币(外币参照该标准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
(四)其专门信贷方案须具有较高的风险容忍度,对贷款不良率的容忍标准高于本行同类贷款平均水平;
(五)具有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专业能力和专门团队,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第三章 信贷产品和贷款流程
第十条 支持承办银行向企业发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外贸企业纾困资金贷款,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经营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机构对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风险保障,并提供信用增级,便利企业向承办银行申请贷款;同时向承办银行提供企业保单信息、买方信息等风险信息,便利承办银行管控贷款风险。
第十一条 鼓励承办银行向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承办银行对上年度出口额在6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发放“外贸贷”,原则上不应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抵质押和担保措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股东夫妻双方提供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除外)。
第十二条 鼓励承办银行利用其掌握的大数据创新贷款审批方式,积极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同一时间内,一家企业只能在单个银行享受“外贸贷”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承办银行独立开展贷款审批业务。
第四章 补偿机制
第十五条 承办银行应充分履行风险管理职责,不得放松对贷款的管理,如发生贷款损失,应积极挽损,不得放任损失扩大。
第十六条 承办银行在对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所提供的贷款发生损失的,贷款利息损失由承办银行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由注入平投公司的外贸贷专项资金按照比例和限额对承办银行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贷款发生逾期,承办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和法律 规定及时清收,对逾期达3个月以上且经依法追偿,仍不能全部追回的专项资金,符合如下条件的,可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补偿比例计算应补偿金额。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后,平投公司负责在专用账户上进行补偿资金的划转操作。
(一)对于信用保险项下贷款,承办银行应及时向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交索赔申请,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在受理索赔申请后120天内予以定损核赔;在该期限内因贸易纠纷、法律问题等原因导致未能定损核赔或定损核赔结果为拒绝赔付的,承办银行启动追款程序且司法机构受理其追款诉讼请求,生效法律文书送达之后可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比例和补偿限额计算外贸贷应补偿金额,在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备案后,在专用账户上进行补偿资金的划转操作。
(二)对于非信用保险项下贷款,承办银行启动追款程序且司法机构受理其追款诉讼请求。
第十八条 承办银行年度补偿率(每个年度实际发生贷款补 偿总额/当年初托管外贸信贷准备金金额)超过20%时,应暂停“外贸贷”新增业务;累计补偿率超过50%时,终止该银行承办资格。
第十九条 “外贸贷”进行补偿后,承办银行又追回的欠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企业偿付的欠款、追偿款、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赔款等)应先行弥补贷款本金损失,按照“外贸贷”准备金补偿比例计算应返还金额(如原先“外贸贷”准备金补偿时,因超过单户企业贷款损失补偿累计限额而免于补偿的,可先行扣除免于补偿的部分)。承办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返还款项划回专用账户。已返还部分不计入对承办银行的补偿。
第二十条 对于发生补偿的案件,承办银行应对以下档案进行留存待查并报平投公司备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损失金额及原因、贷款追讨情况、补偿金额计算依据;
(二)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三)其他有关信贷风险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无论贷款是否已经由“外贸贷”补偿,对于“外贸贷”项下贷款的损失,承办银行均有责任依据与贷款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进行追讨;借款企业破产或倒闭,承办银行应积极进行债权登记,尽力减少损失。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承办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跟踪管理,监督企业将贷款用于真实生产经营。
第二十三条 对于承办银行要求补偿的案件,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案卷抽查、人员访谈等;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承办银行在运行期内发放的贷款、要求补偿的案件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在检查或审计过程中,一旦发现承办银行存在弄虚作假、冒领资金、贷后监管不力、未充分履行追偿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等问题,市商务局应立即终止该银行“外贸贷”承办资格,要求银行返还违规求偿的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平投公司和承办银行应依据自身职责,每季度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告“外贸贷”开展情况。市商务局适时对外贸贷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调整和指导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试运行一年,由新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