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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 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0-12-31 浏览:7626次


新乡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

若干措施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利用外资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扩大外资规模,优化外资结构,推动利用外资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对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对外开放

(一)进一步扩大外资市场准入。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将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方向,支持外资更多投向生产性服务业,加快研发设计、商务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等领域开放进程。

(二)支持外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国资国企等公有资产的引导作用,探索利用PPP、引导基金等多种模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二、加大外资促进力度

(一)提升开放平台引资质量。鼓励、引导新乡经开区对标国际标准,加快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切实推进“审批不出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创新完善企业服务体系,打造品牌化招商引资平台。

(二)优化外资招引水平。指导各县(市、区)建立一支专业能力硬、综合实力强的外资招商队伍;引导各县(市、区)结合优势产业绘制地区产业图谱,以“引资补链”“引资强链”“引资扩链”为导向,开展外资“精准招商”,促进外资招引提质增效。

(三)抓好政策宣传解读。通过设立投资服务热线、政策咨询窗口等方式,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政策实施难点、堵点,全方位回应企业诉求,依法依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配套优惠政策,协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

(四)提升财政支持效能。依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继续贯彻落实以下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1、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项目资金做资本金处理的奖励标准(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项目可累计计算不超过2年):实际到位1000万美元 (或等值人民币),奖励5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资金增加50万元人民币。对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户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与功能相关的产业项目,在以上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

2、现存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每增资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两年内投资社会公益事业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5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元人民币,增加奖励5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非人民币计价的按资金到位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4、经认定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和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分3年按40%、 30%、30%的比例发放。

(五)其他投资促进政策。一是对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实行免征关税政策;二是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

三、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

(一)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规规章等专项清理;不额外设置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减损企业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实施工作,引导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便捷、准确报告投资信息,助推外商投资业务办理部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二)提高来华工作便利度。支持外籍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引进海外高层人才。具体政策可参照《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牧野英才”“名校英才”“牧野工匠”3个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新办〔2017〕49号)、《关于推进落实“牧野英才”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

(三)降低资金跨境使用成本。联合外汇部门、金融机构,“一事一议”帮助企业协调具体问题,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将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提高外资利用质量。

四、优化利用外资保障机制

(一)加强利用外资服务协调机制。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外资工作重大问题。实行重大外资制造业项目市、区领导牵头推进机制,及时掌握项目落地进度,全程做好跟踪服务。

(二)强化项目落地服务。推行重大产业项目全程代办,提供全流程审批代办服务。实行招商项目落地“首谈首接”责任制,计入招商任务完成指标的项目,由相应区、单位负责跟踪服务至项目落地投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政服务中心高效配合。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对外开放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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