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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防恐,人人有责

发布时间:2020-05-25 浏览:2246次

“反恐罚单”,就是公民或法人等主体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下称《反恐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对此作出的行政处罚。

    《反恐法》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保证《反恐法》规定的反恐怖主义义务和职责得到有效落实,《反恐法》第九章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及单位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收到“反恐罚单”并不意味就是恐怖行为但是会因此支付巨额的罚款而且这些“涉恐”行为很可能发生在我们身边。这些情况极易收“反恐罚单”

    情况一:下载恐怖视频 被拘留15日

    济南市长清区市民王某多次非法登录境外网站,观看并下载割头、ISIS打仗场面等涉暴恐音视频。王某称,看电视新闻对ISIS恐怖事件的报道,对暴恐音视频产生好奇心理,为个人寻求刺激、缓解压力,5次访问境外涉恐网站,观看暴恐音视频4部。 结果,他因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济南市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反恐法》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九十条规定: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况二: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收“罚单”

   《反恐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情况三:未实名登记制度收“罚单”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不得住宿,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不遵循常识,又不懂法者,那么“反恐罚单”是吃定了。

    《反恐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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