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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商务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梳理情况表
商务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梳理情况表
序号 | 风险点 | 风险 等级 | 处罚依据 | 产生的原因 | 防控措施 | 责任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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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 高风险 | 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安排劳务人员接受赴国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外语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知识的培训;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劳务人员应当接受培训,掌握赴国外工作所需的相关技能和知识,提高适应国外工作岗位要求以及安全防范的能力。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减少费用开支,故意未安排赴国外劳务人员培训。 | 1. 发挥案件警示作用。坚持以案说法,加大警示力度,进一步提高遵法力度。 2.约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负责人。 | 市商 务局 |
序号 | 风险点 | 风险 等级 | 处罚依据 | 产生的原因 | 防控措施 | 责任 单位 |
2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低风险 | 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减少费用开支,故意未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1.发挥案件警示作用。坚持以案说法,加大警示力度,进一步提高遵法力度。 2.约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负责人。 | 市商 务局 |
序号 | 风险点 | 风险 等级 | 处罚依据 | 产生的原因 | 防控措施 | 责任 单位 |
3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 低风险 | 第十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跟踪了解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工作、生活情况,协助解决劳务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国外雇主反映劳务人员的合理要求。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派出的劳务人员数量超过100人的,应当安排随行管理人员,并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减少费用开支,故意未安排随行管理人员;对法律政策,不熟悉。 | 1. 加强对外劳务合作条例宣传,积极开展政策辅导,不断加强沟通。 2. 发挥案件警示作用。坚持以案说法,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加大警示力度,进一步提高遵法力度。 3.约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负责人。 | 市商 务局 |
序号 | 风险点 | 风险 等级 | 处罚依据 | 产生的原因 | 防控措施 | 责任 单位 |
4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 高风险 | 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因利益驱使,法治观念淡薄,存在故意等原因。 | 1.加强对外劳务合作条例宣传,积极开展政策辅导,不断加强沟通。 2.发挥案件警示作用。坚持以案说法,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加大警示力度,进一步提高遵法力度。 3.约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负责人。 | 市商 务局 |
序号 | 风险点 | 风险 等级 | 处罚依据 | 产生的原因 | 防控措施 | 责任 单位 |
5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 高风险 | 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法律政策,不熟悉。 | 1.加强对外劳务合作条例宣传,积极开展政策辅导,不断加强沟通。
| 市商 务局 |
序号 | 风险点 | 风险 等级 | 处罚依据 | 产生的原因 | 防控措施 | 责任 单位 |
6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 高风险 | 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因利益驱使,存在故意等原因。 | 1.加强对外劳务合作条例宣传,积极开展政策辅导,不断加强沟通。 2.发挥案件警示作用。坚持以案说法,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加大警示力度,进一步提高遵法力度。 3.约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负责人。 | 市商 务局 |
序号 | 风险点 | 风险 等级 | 处罚依据 | 产生的原因 | 防控措施 | 责任 单位 |
7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 高风险 | 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因利益驱使,存在故意等原因。 | 1.加强对外劳务合作条例宣传,积极开展政策辅导,不断加强沟通。 2.发挥案件警示作用。坚持以案说法,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加大警示力度,进一步提高遵法力度。 3.约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负责人。 | 市商 务局 |
序号 | 风险点 | 风险 等级 | 处罚依据 | 产生的原因 | 防控措施 | 责任 单位 |
8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 | 高风险 | 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因利益驱使,存在故意等原因。 | 1.加强对外劳务合作条例宣传,积极开展政策辅导,不断加强沟通。 2.发挥案件警示作用。坚持以案说法,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加大警示力度,进一步提高遵法力度。 3.约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负责人。 | 市商 务局 |
序号 | 风险点 | 风险 等级 | 处罚依据 | 产生的原因 | 防控措施 | 责任 单位 |
9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 高风险 | 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因利益驱使,存在故意等原因。 | 1.加强对外劳务合作条例宣传,积极开展政策辅导,不断加强沟通。 2.发挥案件警示作用。坚持以案说法,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加大警示力度,进一步提高遵法力度。 3.约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负责人。 | 市商 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