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商务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汇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30 10:08 浏览次数:2920
  • 【发布文号】新商体系〔2023〕1号

  • 各县(市)商务、财政、乡村振兴局:

    根据河南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实施意见 》(豫商体系〔2021〕34号)、《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汇编〉的通知》(豫商建〔2022〕3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资金和项目管理,完善日常监管机制,明确绩效目标和年度分解任务,市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共同制定了《新乡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汇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乡市商务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1月28日  


     

     

    新乡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汇编

     


     

     

     

      

     

    1.新乡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

      ……………………………………………………………5)

    2.新乡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试行)……9)

    3.新乡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试

    行) ……………………………………………………12)

    4.新乡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类型划分标准(试行)……14)

    5.新乡市县域商务体系建设年度分解目标任务 ………19)

     

     

     

     

     

     

     

     

     

    新乡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河南省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20〕121号)《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试行)》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拨付的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即各县(市)人民政府申报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奖补资金、大中型流通企业申报的省级统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2年至2025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包括省级统筹资金、示范县奖补资金两部分。

    (一)省级统筹资金,是指经我市推荐、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下沉供应链,跨县域布局前置仓、连锁店和加盟店大中型流通企业,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的资金。

    (二)示范县奖补资金,是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县人民政府申报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的奖补资金,由各示范县统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予以奖补。重点支持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等五个方向。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与资金使用单位一致,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近3年来没有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等部门处理处罚;没有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五)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示范县要发挥财政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结合项目特点,因地制宜采取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以奖代补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连锁商贸企业、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企业等,要充分发挥邮政、供销等渠道作用,统筹利用好现有设施设备,优先支持改造升级项目,增强工作的连续性,避免浪费和分散投入。

    第八条  示范县要设立专账,确保资金支付程序规范、手续齐备、票账务相符。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支持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项目。对于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第九条  对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示范县、下沉供应链和平台项目单位应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针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向省、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自评结果。

    第十一条 各示范县要高度重视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和日常监管工作,对绩效评价和日常发现的问题要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示范县要接受省财政厅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情况的不定期抽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乡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完善项目监督约束机制,保障项目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首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市县通知》(豫商建2022〕24号)《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是指符合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通过项目申报评选或招投标等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各示范县项目应在确定后两年内完成项目建设。

    第三条 示范县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以下简称“县业务主管部门”)是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示范县项目具体实施。

    第四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应统筹商务、发改、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审计等部门意见建议,避免重复安排,对于已获上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安排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要注意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现有的设施设备。

    第五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名录、项目清单和储备项目库,选择有实力的、信誉好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目录;不得选择有严重违规记录、纳入警示或失信名单的企业。严禁承办企业中标后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

    第六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设置可量化、可操作的项目建设标准、运营标准和考核标准。要建立项目档案和台账,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应建立公开公示制度。要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政务公开专栏、监督电话和举报窗口,及时公开工作方案、项目内容、决策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示范县要与项目承办主体签订协议,对不能履行协议的,由示范县取消其承办单位资格。各示范县要每季度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含项目动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和运营成果数据等)。未能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不得验收和享受专项资金补贴。

    第八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可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规范决策过程,加强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要常态化跟踪项目完成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的项目要强化问效和督促整改。

    第九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电商、邮政、供销及骨干流通企业作用,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和运营,增强可持续性。要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产权归属登记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十条 各示范县项目原则上应在两年内竣工。项目竣工后,县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按照项目建设标准进行验收。对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整改情况及时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示范县业务主管部门应于次年一季度前对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自评,自评报告于2月底前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新乡市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乡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试  行)

     

    为加强对我市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 《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日常监督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机制要求,坚持权责对等、“谁使用、谁负责”“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原则,强化体系建设,能力建设、责任落实,规范监督行为。

        第三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全市县域商业体系建

    设工作,并落实对各示范县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 示范县人民政府负责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日常监管工作。制定日常监管方案,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人,建立工作台账。主动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日常监管。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加强项目资产监督管理,提出整改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条 各示范县商务部门应按要求实施项目完成情况调查统计工作。每季度末月20日前,示范县商务部门负责辖区内实施计划完成情况数据收集、审核报送。示范县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六条 各示范县商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在政府网站开辟专栏,公示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信息及项目建设进度,宣传报道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成效。

    第七条 各示范县商务部门应建立辖区内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日常监督检查档案。档案应该包括但不限于监督检查人员、对象、检查情况记录、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示范县商务部门应建立检查问题清单,对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应当改的,应责令被检查单位整限期整改,跟踪整改情况,督促问题整改到位。

    第九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乡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类型划分标准

    (试  行)

     

    对照《县域商业建设指南》,以县乡村商业网络体系和农村物流配送“三点一线”为重点,综合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功能业态、市场主体、消费环境、安全水平等因素,结合我实际,制定参考标准如下:

    一、基本型

    (一)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布局基本合理,县城至少有1个基本型以上综合商贸服务中心、90%以上(含)的乡镇有基本型以上商贸中心、60%以上(含)的行政村有基本型以上便民商店;

    (二)县乡村商业设施功能业态基本完善,能提供米面粮油、日用百货、农资等商品零售,以及餐饮维修、美容美发等基本生活服务需求;

    (三)农村物流设施基本健全,县城至少有1个基本型及以上物流配送中心,100%乡镇有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村村有服务;

    (四)基本建成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寄递服务,全县具备条件的乡镇、村30%以上的物流快递实现商贸物流、电商快递、农产品上行等同类物流标准商品的统仓共配;

    ()农产品流通设施基本健全,拥有基本型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主要农产品产区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基本满足需求,具备条件的县实现农产品市场公益性改造,农产品产销对接机制基本健全,农产品销售保持较快增长;

    ()现有电商服务体系效能有效发挥,县域电商、快递、交通运输、商贸物流等资源整合集聚,基本实现村邮站、电商服务站点、快递站点、便民商店等站点共建共享,实现多站合一、一点多能、一网多用;农村电商产品开发、数据、营销、品牌等服务能力有效提升,农村电商服务覆盖90%的行政村农村产品网络零售额保持较快增长;

    ()建立较为完善的县域消费品零售额、网络零售额、规模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统计监测;建立大宗农产品流通、农产品网络零售等统计指标。

    二、增强型

    (一)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布局比较合理,县城至少有1个增强型以上综合商贸服务中心、30%以上(含)的乡镇有增强以上商贸中心、其他乡镇有基本型商贸中心,50%以上(含)的行政村有增强型及以上便民商店,其他行政村有基本型便民商店;

    (二)县乡村商业设施功能业态比较完善,除具备基本型相关业态外,还应提供家电通讯、服装家纺等商品零售,以及休闲娱乐、亲子健身、快递物流、本地特色商品体验等多样化的升级消费需求;

    (三)农村物流设施比较健全,县城至少有1个增强型及以上物流配送中心,100%乡镇有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村村有服务;

    (四)基本建成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寄递服务,全县具备条件的乡镇、村40%以上的物流快递实现商贸物流、电商快递、农产品上行等同类物流标准商品的统仓共配;

    ()农产品流通设施基本健全,拥有增强型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主要农产品产区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基本满足需求,具备条件的县实现农产品市场公益性改造,农产品产销对接机制基本健全,农产品销售保持较快增长;

    ()现有电商服务体系效能有效发挥,县域电商、快递、交通运输、商贸物流等资源有效整合集聚,实现村邮站、电商服务站点、快递站点、便民商店等站点共建共享,基本实现多站合一、一点多能、一网多用;农村电商产品开发、数据、营销、品牌等服务能力极大提升,农村电商服务覆盖95%的行政村,农村产品网络零售额保持较快增长;

    ()建立较为完善的县域消费品零售额、网络零售额、规模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统计监测;建立大宗农产品流通、农产品网络零售等统计指标。

    三、提升型

    (一)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布局比较合理,县城至少有1个提升型综合商贸服务中心30%的乡镇有提升型商贸中心、其他乡镇有基本型及以上商贸中心,30%的行政村有提升型便民商店,其他行政村有基本型及以上便民商店;

    (二)县乡村商业设施功能业态完善,除具备增强型相关业态外,还应提供品牌服饰、大家电、家居建材等商品零售,满足县域居民高档、品牌消费需求;发展品牌直营连锁、直播网购、美容美妆、文化创意、中央厨房等新业态,增强可视化、数字化、智能化消费场景,建设县域商业新地标,满足高端消费需求;

    (三)农村物流设施比较健全,县城至少有1个提升型物流配送中心,100%乡镇有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点,村村有服务;

        (四)建成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寄递服务,全县具备条件的乡镇、村50%以上的物流快递实现商贸物流、电商快递、农产品上行等同类物流标准商品的统仓共配;建成贯通县乡村的农村物流体系,在初步实现县域物流快递统仓共配基础上,共同配送的数字化、自动化、标准化设施齐全,采用自动化分拣、立体化存储、机械化搬运、一体化仓配,应用射频识别、智能标签、电子订货、数据交换、信息定位、单元化集装等技术,针对生鲜、工业消费品、农资等不同快递物流件制定统一作业标准和流程,实现共同配送企业全程标准化管理;

    ()农产品流通设施健全,拥有提升型农产品集配中心主要农产品产区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满足需求,农产品产销对接机制健全,农产品销售保持较快增长;

    ()现有电商服务体系效能有效发挥,县域电商、快递、交通运输、商贸物流等资源有效整合集聚,实现村邮站、电商服务站点、快递站点、便民商店等站点共建共享,实现多站合一、一点多能、一网多用;农村电商产品开发、数据、营销、品牌等服务能力极大提升,农村电商服务覆盖100%的行政村,农村产品网络零售额保持较快增长;

    ()建立完善的县域消费品零售额、网络零售额、规模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统计监测;建立大宗农产品流通、农产品网络零售等统计指标。

     

     

     

     

     

     

     

     

     

     

     

     

     

     

     

     

     

    新乡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年度分解目标任务

     

    县(市)

    目前县域商业类型

    年度分解目标任务

    2022年底

    2023年底

    2024年底

    2025年底

    新乡县

    增强型

    指导长垣市、卫辉市开展示范建设,年底示范建设工作进度过半。

    至少2个县(市)达到增强型标准,其他县(市)达到基本型标准。无达到基本型的县(市)。

    至少1个县(市)达到提升型标准,4个县(市)达到增强型标准,其他县(市)达到基本型标准。

    至少3个县(市)达到提升型标准,5个县(市)达到增强型标准。

    长垣市

    增强型

    原阳县

    基本型

    获嘉县

    基本型

    卫辉市

    基本型以下

    辉县市

    基本型

    封丘县

    基本型

    延津县

    基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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