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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15 浏览:7144次

【政策原文】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认为,《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具有四个方面的重大变革:

首先,取消单一授权模式,推进多样化的销售模式。新办法不再强制性要求品牌授权,而是实行授权和非授权两种模式并行。这为打破品牌垄断、充分市场竞争、创新流通模式创造了条件。新办法实施后,销售就不再必需商授权,超市、卖场、电商等将会成为新的销售形式。

同时,对于授权期限,新办法规定品牌授权期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不得低于5年。此举保障了汽车经销商的利益。办法规定,未违反合同约定被供应商解除授权的,有权要求供应商按不低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收购其销售、检测和维修等设施设备,并回购相关库存车辆和配件。

在旧办法规定的品牌授权制度下,各个汽车品牌企业构建了以4S店为主体的流通网络,自建自用是其主要特征。而新办法则鼓励经销商开展多品牌经营,不同企业可以共建共享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商务部认为,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对于促进市场竞争,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流通效益,激发市场活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欧盟和美国的一些发达国家也是允许多种条件。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处长肖荣臣接受采访时再次强调,打破汽车品牌授权给单一体制,但并不是取消授权模式,只是取消厂家授权体系下的4S店体系这一授权模式,鼓励卖场、汽车电商、或是品牌直销等多种非授权销售模式的出现,供应商可采取多元化方式进行经销和分销,具体方式是由企业和市场自行决定的。几种模式和汽车销售单一模式重大区别,也是改革最大的亮点所在。

二是打破区域销售限制 严禁加价。新办法规定,经销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供应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

三是规范供应商和的交易行为,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比如禁止供应商单方约定销售目标、搭售商品、多品牌经营转售行为,也禁止冒充供应商授权开展经营活动。

新办法规定,供应商不得对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不得限制为其它供应商提供配件及售后服务。同时明确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等。

第四,加快转变社会管理方式。取消了总经销和品牌备案管理制度,强化了事中、事后的监管,采用双随机办法,对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了企业信用记录,纳入了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求供应商、在全国流通管理信息体系报送批改信息和有关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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