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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06-06 浏览:7021次

为了更好地提供商务局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获取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新乡市商务局网站查阅(具体网址:https://commerce.xinxiang.gov.cn/)。

  (三)公开形式

  1.新乡市商务局门户网站

  (https://commerce.xinxiang.gov.cn/);

   (四)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商务信息,自该商务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商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新乡市商务局主动公开以外的商务信息,可以向新乡市商务局申请获取。新乡市商务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新乡市商务局公开工作机构:新乡市商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新乡市平原路599号(新乡市政府东临中原银行北楼9层)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咨询电话:0373—3699956

传真号码:0373—3699957

  邮政编码:453000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商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商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商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新乡市商务局提交商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

  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申请人可以到新乡市商务局申请获取商务信息,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信函申请

申请人从新乡市商务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填写《申请表》,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需注明“商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新乡市商务局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3.传真申请

  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新乡市商务局办公室不受理通过电话、电子邮箱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箱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1.审查

  新乡市商务局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商务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新乡市商务局不再处理该商务信息公开申请。

  2.处理

  新乡市商务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新乡市商务局将报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商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和其他机关的,新乡市商务局将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商务信息,新乡市商务局按照所申请公开的商务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商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商务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商务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商务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新乡市商务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商务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新乡市商务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商务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商务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商务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新乡市商务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商务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需要新乡市商务局对现有商务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新乡市商务局不予提供;

  (9)申请人以商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新乡市商务局告知申请人不作为商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0)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新乡市商务局提供商务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新乡市商务局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3.答复方式

  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及保存商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商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商务信息,可能危及商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商务信息。

  (五)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商务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商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新乡市商务局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商务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商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商务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3.申请人申请公开商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新乡市商务局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三、不予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等有关规定,下列商务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商务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商务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商务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商务信息,新乡市商务局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新乡市商务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新乡市商务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新乡市商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新乡市商务局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商务信息或者对商务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新乡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受理电话:0373-3696062,地址: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邮编:453003。新乡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查证属实的,将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新乡市商务局商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新乡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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