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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新乡市成品油流通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及指导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8 浏览:3676次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加强全市成品油零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管理工作,确保全市成品油流通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服务。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商场、超市疫情防控技术指南>4个防控指南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新乡市成品油零售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及指导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及指导规范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正常运营的加油站疫情防控。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疫情防控制度、环境卫生要求、个人卫生防护、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落实等。

    二、完善疫情防控制度

1、落实主体责任,加油站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做好员工信息采集工作。完善疫情防控制度,要有适量口罩、手套、消毒剂、测温仪等防疫物资储备,设置应急区域,有属地疫情防控医疗卫生指导支持。

2、加强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员工熟悉责任分工、环境卫生、个人防护、异常情况处置、人员疏散等工作要求,做到有条不紊。

 3、建立员工健康监测制度,每日对员工健康状况进行登记,身体不适时应及时报告并就医。

三、环境卫生要求

1加强营业场所的通风、消毒和清洁卫生。严控接触性感染,防止污染源进入。重点加油站经营场地、加油枪、门把手、司机休息区、门口、停车处、柜台、服务台、收银台、座椅进行清洁消毒

2营业场所每日至少开窗自然通风2次,每次30分钟以上;不能开窗通风或通风不良的,可使用电风扇、排风扇等机械通风方式;必要时使用循环风空气消毒机消毒,应持续开机消毒。

3、充分利用LED屏、店面醒目位置张贴悬挂、语音宣传等形式宣传防疫防护基本知识,工作人员应主动提示每位顾客佩戴口罩,对未佩戴口罩的顾客做好劝阻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4、张贴健康码图识,对不会使用或不会操作智能手机的老年人等群体,其健康码可采取凭证身份证登记或亲友代办、出示“通信行程卡”等替代措施,做好人工服务引导。加强对油品消费者的体温测量,对体温异常的,进行登记,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5设有餐饮功能的服务区加油站,应按照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指南》的规定执行。

6对所有卫生间地漏排水,小便器排水,盥洗池排水做水封检查,并做杀菌消毒处理。厕所内增加酒精消毒剂或免洗手消毒凝胶,并提示顾客洗手后进行消毒。

7有条件的企业,可请专业清洁消毒服务商配合做好加油站环境卫生工作,并向顾客公示每日消毒情况。建议对口罩、手套等常用防疫用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置管理。

8如遇流集中,人员过于密集的情况,可采取限流、疏导等措施。

四、个人卫生防护

1每日采集员工疫情控制期间的动态信息并登记汇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的员工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2动态信息良好的员工每天进入经营场所前,应检测体温,并进行洗手消毒。若员工体温超过37.3℃应要求员工自我隔离观察或及时就诊。

3员工上班期间应时刻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保持勤洗手,坚持在工作前、操作后、进食前、如厕后按照六步法严格洗手。

4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如发现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症状的,依有关流程及时报告,妥善处理,迅速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5应根据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人员、物品的流向设计,尽量保证人员和物品相互隔离,楼内垃圾等污染物品与干净物品无交叉。

五、疫情防控工作基本要求

1须制定疫情防控应急方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建立报备制度。防控工作指定专人全面负责,制定有效的应对工作流程。

2须全面采集了解上岗员工假期动态(员工去过哪里、是否有发热、呼吸等症状),并登记汇总。有疫情发生地区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这三个方面情况的员工暂不应返程返岗。

3要求所有员工对待疫情,不得隐瞒,如有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以及与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地区的人员有密切接触等潜在风险人员要及时报备,并要求员工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居家观察,暂不返岗。

4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组织开展大规模促销活动,严格控制人员聚集。

5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对确诊或疑似病例的追踪调查工作对来自疫情地区的车辆进行讯问登记并及时上报当地有关部门

六、抓好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对辖区成品油流通企业疫情防控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将各项防护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全市各成品油流通企业也要主动落实防疫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一旦发现可疑情况,立即进行隔离,并迅速向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双报告”。疫情防控期间若发现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或者瞒报、谎报、造假的,立即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将按照疫情期间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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