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商投资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
新乡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稳外资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制度型开放战略,贯彻落实“稳外资”工作部署,大力推动增总量、优结构、扩渠道、强服务,建设高质量外资集聚地,为打造更高水平、更具韧性、更具活力、更具竞争力的开放型经济作出更大贡献,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更高水平开放,扩大外资规模
(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施“非禁即入”。鼓励新乡经开区、新乡高新区、长垣起重工业园区、辉县经开区等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河南自贸区等开放功能区出台促进外商投资细化政策,发挥经济开发区等高能级平台作用,进一步提高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
(二)积极落实国家、省级扩大开放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22年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22年版)》和相关政策法规,加快引导外资企业按照我市产业布局进行投资。支持外商投资在装备制造、食品制造、轻纺、化工、建材等传统支柱产业扩大投资,更多投向生物与新医药、电池及新能源、节能 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新兴产业,鼓励参与基因工程、氢能与储能等未来产业。
(三)支持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领域,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
二、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动政策落地
(四)用好用足财政支持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平等使用省、市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相关资金扶持政策。鼓励重大外资项目到资,深入落实《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22]46 号);出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细化措施,鼓励各县(市、区)对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管理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给予资金支持。
(五)支持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发展。保障企业供应链资金链,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生产所需的重点原材料和元器件的储备,确保供应链稳定安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协调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支持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对生产制造环节升级改造、扩大再生产。
(六)创新和丰富利用外资方式。鼓励外资以合伙制等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完善和拓展私募基金、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利用外资新方式。鼓励外资通过新设独资、企业合作、股权并购等方式投资我市民营企业,共同开发产品或市场,整合资源,共享利益。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以增资扩股和利润再投资等形式加大对我市的投资力度,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关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
三、强化外资项目保障,提高投资便利度
(七)加强招商项目跟踪落实。对重大外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建立外资重大项目预审机制,加强对外资重大项目选址、环评、土地、融资和投资者实力等要素的综合研究论证。完善外资重大项目责任推进机制,建立健全在谈、签约招商引资项目台账,紧盯合同履约率、项目开工率、资金到位率,强化跟踪落实。建立完善外资招商引资考核机制,对利用外资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在土地、能源、环境等指标向外资项目倾斜。
(八)为在新外企外籍高管人才提供便利。开展在新外资企业高层次人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研发人才)关心关爱行动。为在新从事投资、创业、科研、经贸的外国人提供就近就便办理审批签证延期便利;为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申办永久居留便利。外资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子女需在我省入托或在中小学就读的,由所在地政府协调提供便利。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等高能级平台建设国际化社区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视外资企业高层次人才对本地的贡献给予奖补。
(九)注重招商队伍工作激励。鼓励各地出台招商引资工作激励措施,将外资招商成果等纳入考核激励,对招商部门和团队的非公务员、非事业编制岗位,允许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支持市县(区)设立境外商务代表处,便利商务和境外驻点人员出入境往来。对重点外资项目、重点招商活动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员,在因公出国 (境)指标上给与保障和适当倾斜,在手续办理上优先安排、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各地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外资企业集聚地和招商引资重点区域开展招商推介活动。
四、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优化监管机制
(十)优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严格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市场监管、税务登记、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等领域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切实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
(十一)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依法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投诉工作规则,提高处理效率,加大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及时纠正不公平对待外资企业的行为;保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协议,及时兑现向境外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