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建设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信用建设
关于印发《新乡市联合整治“保健”市场 乱象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新乡市公安局
新乡市民政局
新 乡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新乡市农业农村局
新乡市商务局
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乡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新市监〔2019〕24号
关于印发《新乡市联合整治“保健”市场
乱象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卫健委、网信办:
为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13个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自2019年1月8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100天的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为深入推进我市“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百日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新乡市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 公 安 局
市 民 政 局 市城市管理局 市农业农村局
(此页无正文)
市 商 务 局 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9年1月29日
新乡市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
百日行动方案
为规范保健品市场经营秩序,治理保健品乱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国家、省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方案和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四个最严”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政治站位。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百日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将欺诈、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保健品违法行为作为集中打击清理整顿对象。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欺诈消费者等各类违法行为。集中查办、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件,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保健”市场乱象,进一步规范保健品市场秩序,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群众自身合法利益,守护人民健康安全。
二、时间安排和工作重点
(一)时间安排
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4月18日。
(二)重点时段
春节等节假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
(三)重点场所及区域
存在会议营销活动的宾馆酒店;容易发生“保健”市场推销活动的社区、公园、广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销售对象主要为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建”类店铺;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接合部等。
(四)重点行业与领域
与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食品(保健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器材、用品、用具;日用消费品;净水器、空气净化器等日用家电;玉石器等穿戴用品;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的服务等。
(五)重点行为
虚假宣传、组织虚假宣传行为;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宣传治疗作用的行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价格违法行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相关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行为;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等。
三、任务分工
(一)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明示或暗示食品或者日用品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者治疗等功能,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形式,向老年、病弱等特定消费群体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重点查处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经营者对其自身资质、所获荣誉等经营者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的行为。(市场监管局牵头,卫健委、民政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
(二)加大对违法会销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之外,集中招徕消费群体组织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行为。重点查处为违法违规经营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市场监管局牵头,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
(三)加大对组织虚假宣传、虚假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网络交易领域的“刷单炒信”,使消费者对产品的销售状况产生误解的行为。重点查处缺乏科学的评奖依据和评奖标准,组织虚假的商品或者经营者荣誉评比的行为。重点查处为虚假宣传行为提供技术手段等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市场监管局牵头,电信主管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
(四)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的违法广告。以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户外为重点媒介,重点查处含有断言功效、保证安全性、说明治愈率等内容的违法广告。重点查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重点查处违法广告代言行为,严禁利用健康养生节目栏目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要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监测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局牵头,公安、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网信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五)强化完善保健食品市场管理。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确保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公布国家制定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重点查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卫健委等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等。
(六)严厉查处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以中医药“预防”“保健”“治未病”等为名,或假借医学理论和术语欺骗、诱使、强迫消费者接受非法诊疗,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卫健委牵头,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七)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重点查处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重点查处农村农贸集市、边远农村地区侵害农民消费群体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严厉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按职责落实,相关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
(八)加大对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局牵头,各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
(九)严厉查处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严格直销行业市场准入,暂停办理直销相关审批、备案等事项。重点查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规直销及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虚假宣传、超直销产品范围经营、在未批准区域开展直销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在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处罚的基础上,撤销所涉直销产品备案;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相应分支机构直销经营资格直至吊销该企业直销经营许可证。
重点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直销企业经销商通过寻找特定群体锁定顾客群,利用产品招商会、产品推介会、分享表彰会等方式,打着直销旗号,以直销企业名义在产品推销过程中作夸大或虚假宣传的行为。(市场监管、商务、公安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
(十)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重点查处以免费赠送旅游为噱头销售“保健”产品(服务),并组织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的行为。(市场监管、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旅游法》《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
(十一)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管理要求,强化ICP备案、域名和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查处互联网领域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互联网网站、APP、公众号等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的清理,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APP、公众号等。各地加强对辖区内电子商务平台的指导规范。(市场监管、工信、网信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反不正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及排查阶段(1月8日至1月13日)
全面详细摸排。通过各投诉举报热线平台、案件管理等系统,梳理近年来与“保健”市场违法行为相关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案件、“双随机”抽查、产品抽检、部门转办、媒体曝光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应用大数据分析,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充分利用网络、广告、直销监测平台,加强风险分析研判,提高“百日行动”的针对性、预见性。
广泛宣传动员。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并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约谈经营者等方式,加强对“百日行动”的集中宣传,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消费理念,提高对“保健”市场违法营销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报道行动动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向经营者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引导教育其自觉守法经营,督促整改涉嫌违法行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最大限度拓展信息来源。
(二)集中整治阶段(1月14日至4月18日)
在全面摸排的基础上,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
1.开展执法专项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安排执法人员,针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采用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聚众式营销活动的,采取飞行检查、现场监管等方式,加大实地监督,发现涉嫌违法的,迅速取证并采取相应执法措施。
2.开展对重点企业的突击检查。对排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发现的有较大违法嫌疑的经营者,开展全方位监督检查,重点查看企业证照、宣传资料、员工培训资料和销售模式等,深入挖掘搜集违法证据。
3.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的经营者,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依法立案调查,重点查处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违法案件。
4.开展集中约谈,加强行政指导。对“百日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召集重点企业、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通报查处的典型案例,提出进一步规范的要求,督促自觉整改违法行为。
5.开展中期督导。市市场监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中期督导,对各地“百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行动切实推进。
(三)总结提升阶段(4月下旬)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各部门将根据各地上报材料情况,派出联合工作组,对各县(市)、区“百日行动”成果进行抽查。对“百日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建立打击和防范保健品乱象长效机制的建议、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保健”市场乱象是长期存在的顽疾,社会反响强烈,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百日行动”作为当前工作重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成立新乡市“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行动办公室)(附件1),强化对全市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将“百日行动”作为本地执政为民的重点任务,建立本地行动工作领导机构,细化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建立工作台账,层层压实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二)狠抓工作落实,严肃督查问责。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逐级明确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采取重点督查、明查暗访、调研指导等方式加大推动“百日行动”工作落实力度。对行动迅速、效果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并总结推广经验;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予以批评;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并通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三)畅通投诉举报,加强社会共治。畅通“12331”“12315”“12365”“12358”“12345”等受理电话、短信平台、网站等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应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根据省里统一安排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落实奖励资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百日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宣传报道。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引导和督促行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科普产品常识。
(四)依法查处案件,震慑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以查处案件为抓手,协调公安、通信等部门联合查处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违法违规案件,对影响较大的案件深查细挖,查清链条,一查到底、处罚到人,震慑违法犯罪。落实“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加强同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加大对“保健”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沟通联络,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及时、客观、准确上报本县(市)、区行动工作报表、工作信息。每周二中午12时前报送当地“百日行动”工作情况;每月9日和24日报送“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3);2019年4月17日前报送本县(市、区)、各部门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有关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遇有重要情况或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各县(市)、区要将“百日行动”情况汇总后按时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同时报送本地政府。各系统要将本系统工作情况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员,收文后及时将联络员情况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
附件:1、新乡市“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和职责
2、“百日行动”市级相关单位联络方式
3、“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
4、“百日行动”联络员信息表
2019年1月29日
附件1
新乡市“百日行动”领导小组
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和职责
一、领导小组
组 长:牛长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臧惠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大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刘跃江 市公安局副局长
申家星 市民政局副局长
宋文佳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叶金明 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红兵 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副局长
刘红霞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谢百军 市城市管理局副调研员
赵建新 市网信办原网管办副主任
成 员:郭德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市工商局竞争执法科科长
谢卫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技术工业科科长
张 斌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勤务保障大队民警
李 丹 市民政局老龄办副主任
魏 丽 市城市管理局综合管理科科长
曹文新 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
刘国玺 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科长
王志超 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原旅游局监督管理科科长
周鹏飞 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科长
吕海波 市网信办科员
二、行动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行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北区原市工商局竞争执法科(402房间)。负责“百日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材料报送、宣传报道、总结等日常工作。臧惠春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郭德胜同志任副主任,原工商局竞争执法科、商广科、市场科、经检支队,原价检局,原食药监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食品药品稽查队,原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科、稽查队的相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附件2
“百日行动”市级相关单位联络方式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郭德胜 电话:1360393786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谢卫红 电话:13525090779
市公安局联系人: 张 斌 电话:18638311313
市民政局联系人: 李 丹 电话:15670567918
市城市管理局联系人: 魏 丽 电话:13569835745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 严 峰 电话:13569818001
市商务局联系人: 刘国玺 电话:13663037860
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 联系人:
王志超 电话:13525062648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 周鹏飞 电话:15517306966
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系人:吕海波 电话:18613736873
附件3
“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类别 | 单位 | 数量 | ||
1 | 出动检查监督人员 | 人(次) | |||
2 | 检查社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 个 | |||
3 | 检查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 | 个 | |||
4 | 检查“保健”类店铺 | 个 | |||
5 | 检查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区域 | 个 | |||
6 | 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次 | |||
7 | 开展宣传活动 | 次 | |||
8 | 开展协作执法 | 次 | |||
9 | 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 次 | |||
10 |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 万元 | |||
11 | 清理虚假信息(网络) | 条 | |||
12 | 整改网站、APP、公众号等 | 个 | |||
13 | 关闭网站、APP、公众号等 | 个 | |||
14 | 撤销所涉直销产品备案 | 个 | |||
15 | 撤销分支机构直销经营资格 | 户 | |||
16 | 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 户 | |||
17 | 吊销直销企业经营许可证 | 户 | |||
18 | 吊销营业执照 | 户 | |||
19 |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 | 个 | |||
20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 件 | |||
案件查处 | 立案数(件) | 案值 (万元) | 结案数(件) | 罚没款(万元) | |
21 | 虚假宣传及组织虚假宣传行为案件 | ||||
22 | 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案件 | ||||
23 | 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案件 | ||||
24 | 价格违法行为案件 | ||||
25 |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案件 | ||||
26 |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案件 | ||||
27 | 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案件 | ||||
28 | 保健食品宣传治疗作用行为案件 | ||||
29 |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案件 | ||||
30 | 相关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案件 | ||||
31 | 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案件 | ||||
32 | 其他违法行为案件 | ||||
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查办的大要典型案件需送报案件情况。 |
附件4
“百日行动”联络员信息表
填报单位: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工作电话 | 手机 | 电子邮箱 |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