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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零售商促销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零售商促销行为备案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商务部等五部委印发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18号),为广大消费者提供舒适、安全的购物环境,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秩序混乱、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别是随着元旦、春节临近,促销行为增多,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显得尤其重要。现就进一步做好零售商促销行为备案工作,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规范促销行为
加强零售商促销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抓好零售商促销管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督促各零售商要充分认识规范促销行为的重要性,切实抓好各项规章制度建设,特别是经营场所安全设施和应急通道管理等制度建设,并确保把制度落到实处,杜绝违规和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采取切实措施,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支持零售商依法开展促销活动。要求各零售商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加强促销活动的组织管理,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提供安全的购物场所,卖场环境、营销设施设备、附属设施均应符合安全要求,保证消费者安全便捷购物,杜绝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商场、大型超市、便利店等应参照《超市购物环境》标准(SB/T10400--2006)的要求,对店铺进行安全环境设计和改造,确保经营场所符合《超市购物环境》标准要求。
三、切实制定好应急预案,确保安全促销
零售商在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前,应制定详细安全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安全应急预案应于每次促销活动10日前报经营场所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四、严格遵守《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做到及时备案
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要求,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店庆、节庆等名义开展的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各相关零售商在备案时应填写《新乡市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表》(附后),提交具体促销方案、促销商品安全承诺书等材料。首次备案的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各1份。以上材料均应加盖公章。未及时备案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五、密切配合,加强促销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于近期对辖区内的零售商促销安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采取切实措施,要求零售商不得组织容易造成交通拥堵、人身伤害、秩序混乱的限时限量促销,特别是不准开展以特价名义的粮、油、盐、肉、蛋等日常生活必需品的限时限量促销活动,消除安全隐患。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