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建设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信用建设

关于进一步做好零售商促销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6 浏览:6443次

关于进一步做好零售促销行为备案工作的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商务部等五部委印发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18号),为广大消费者提供舒适、安全的购物环境,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秩序混乱、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别是随着元旦、春节临近,促销行为增多,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显得尤其重要。现就进一步做好零售促销行为备案工作,规范零售促销行为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规范促销行为

加强零售促销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规范零售促销行为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零售促销管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督促各零售要充分认识规范促销行为的重要性,切实抓好各项规章制度建设,特别是经营场所安全设施和应急通道管理等制度建设,并确保把制度落到实处,杜绝违规和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采取切实措施,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支持零售商依法开展促销活动。要求各零售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加强促销活动的组织管理,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提供安全的购物场所,卖场环境、营销设施设备、附属设施均应符合安全要求,保证消费者安全便捷购物,杜绝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商场、大型超市、便利店等应参照《超市购物环境》标准(SB/T10400--2006)的要求,对店铺进行安全环境设计和改造,确保经营场所符合《超市购物环境》标准要求

三、切实制定好应急预案,确保安全促销

零售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前,应制定详细安全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安全应急预案应于每次促销活动10日前报经营场所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四、严格遵守《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做到及时备案

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要求,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以新店开业、店庆、节庆等名义开展的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各相关零售商在备案时应填写《新乡市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表》(附后),提交具体促销方案、促销商品安全承诺书等材料。首次备案的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各1份。以上材料均应加盖公章。未及时备案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五、密切配合,加强促销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于近期对辖区内的零售促销安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采取切实措施,要求零售商不得组织容易造成交通拥堵、人身伤害、秩序混乱的限时限量促销,特别是不准开展以特价名义的粮、油、盐、肉、蛋等日常生活必需品的限时限量促销活动,消除安全隐患。

 

 

 

                          2018年12月25日

信用建设
CopyRight © 2017 新乡商务局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标识码:4107000004  网站ICP备案:豫ICP备17001402号-2  公安机关备案:41070202001570
主办单位:新乡市商务局  联系电话:0373-3699956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