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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新乡市商务局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商务稽查支队:
为贯彻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7)113号)精神,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为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特制定新乡市商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商务局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商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审查原则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机关各科室、商务稽查支队负责本部门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三、审查范围
机关各科室、商务稽查支队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审查方式
政策制定科室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要求向社会公开。并向局市场秩序科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请机关各科室、商务稽查支队高度重视,组织本科室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并对各县(市)区商务部门业务对口科室的指导,共同做好商务系统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