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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乡市党风廉政建设提醒谈话办法》 的通知
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市党风廉政建设提醒谈话办法》
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
委),各大型企业和大专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新乡市党风廉政建设提醒谈话办法》已经市委研究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
新乡市党风廉政建设提醒谈话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
任,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广泛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提醒谈话,使“红脸出汗”成为常
态,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
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提醒谈话应当坚持纪在法前、问题导向、预防
为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提醒谈话应个别进行,不能以集体谈话代替。
第四条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
管单位负责人或党员干部应当定期进行提醒谈话,每年至少
进行一次。
第五条 定期提醒谈话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情况;
(二)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
(三)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各项制度情况;
(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情况;
(六)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
(七)廉洁自律情况;
(八)其他全面从严治党有关情况。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主体责任分工,党
组织主要负责人、党组织班子成员应当及时对有关责任人或
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责
任落实不到位,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责任的;
(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中央八项规
定精神不到位,出现选人用人问题、腐败问题和不作为乱作
为等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责任的;
(三)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情节轻微的;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较差,或民主测评、
民意调查满意度较低的;
(五)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六)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
(七)廉政风险较高岗位开展重大工作前,应当提醒防
控的;
(八)其他需要及时提醒的。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了解和掌握情况,可以向同
级党组织和有关领导干部提出提醒谈话建议;在时效性较强
或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及时直接提醒谈话。
第八条 提醒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谈话对象通报情况、
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监
督检查;谈话对象应当对存在问题进行说明、解释和反思,
表明整改的态度或作出承诺。
第九条 谈话对象接受谈话时,要如实回答问题,并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谈话人应当按要求做好谈话记录(见附件1),
每半年填写提醒谈话记录统计表(见附件2),与谈话记录一
并装订成册,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对未按本办法落实提醒谈话的,按照《中国
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追究主体责任、监
督责任和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
机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
商市纪委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乡市廉政谈
话暂行办法》(新办〔2015〕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