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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商务局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9-07-05 浏览:13808次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主管部门

新乡市商务局

办理主体单位名称

新乡市商务局窗口(0373-3078043)

办理主体单位地址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路交叉口

咨询与监督机构

新乡市商务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 - 12:00 下午:13:00 – 17:00 

服务对象

法人

受理条件

河南省内注册的企业,且按规定提供齐全的申请材料。

设定依据

(含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暂行)》第三条

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查验章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印章);

(三)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五)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国税/地税均需提供);

(六)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七)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八)公司章程;

(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和其他各项经营管理制度;

(十)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人员履历证明(原件,3名以上,由曾任职或现任职单位出具);

(十一)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证明(由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社区出具)。

收费标准及依据

窗口办理流程

受理、初审、审核、批准、办结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办事指南)

 

1、办事人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注册。

2、办事人阅读办事指南,自查办理条件。

3、向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4、窗口工作人员进行预受理审核,预受理不通过则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或需补正的材料。

5、受理通过后,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报材料对办件进行审批办理。

6、办事人带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到实体窗口领取结果。

权力运行流程图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

常见问题解答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备用金是怎样规定的?

: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
  (二)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
  (三)依法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所需费用;
  (四)因发生突发事件,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原有数额。
  备用金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问:劳务合作合同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劳务合作合同应当载明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下列事项:
  (一)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四)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五)劳务人员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职业危害防护;
  (六)劳务人员的福利待遇和生活条件;
  (七)劳务人员在国外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的办理;
  (八)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
  (九)因国外雇主原因解除与劳务人员的合同对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
  (十)发生突发事件对劳务人员的协助、救助;
  (十一)违约责任。


总投资额在市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主管部门

新乡市商务局

办理主体单位名称

新乡市商务局窗口(0373-3078043)

办理主体单位地址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路交叉口

咨询与监督机构

新乡市商务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 - 12:00 下午:13:00 – 17: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受理条件

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对总投资在市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版)鼓励类、允许类有股权比例要求的项目提出申请,且按规定提供齐全的申请材料。

设定依据

(含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

《外资企业法》第六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版

 

申请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投资各方委派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托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合资、合作公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原件)、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商独资企)

3、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4、投资各方资格文件及证照(原件复印件),其中: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正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 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复印件);

6、 法定地址、配套设施证明(原件);

7、环保部门意见(生产类);

8、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及其附件(原件)、章程(原件)(合资、合作公司)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

9、区(县)商务部门请示;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

窗口办理流程

受理、初审、审核、批准、办结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办事指南)

 

1、办事人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注册。

2、办事人阅读办事指南,自查办理条件。

3、办事人在线提出申请,填写业务表单、提交电子材料。

4、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网上预受理审核,预受理不通过则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或需补正的材料。

5、受理通过后部门工作人员根据电子申报材料对办件进行审批办理,并短信告知办事人。

6、办事人带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到实体窗口领取结果。

权力运行流程

总投资额在市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

常见问题解答

1、:哪些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设立变更事项需要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2、问: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是怎样规定的?

答: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二手车交易市场或经营企业备

主管部门

新乡市商务局

办理主体单位名称

新乡市商务局窗口(0373-3078043)

办理主体单位地址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东路交叉口市民中心231

咨询与监督机构

新乡市商务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 13:00--17:00

服务对象

    

受理条件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设定依据

(含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依据现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企业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商建[2014]31号)

申请材料

1)企业填写的《新乡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企业备案登记表》;(5份)

  2)企业申请、章程;股东会决议(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3)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经营场所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有效期不少于10年;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6)可行性报告;

  (7)市场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禁止进场交易车辆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二手车交易办理须知、二手车交易流程、二手车交易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制度、二手车交易规范、交易档案管理制度等)

  (8)市场照片;(含场地、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大厅和交易柜台、客户休息区等)

  (9)企业承诺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窗口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通过、办结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办事指南)

1、办事人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注册。

2、办事人阅读办事指南,自查办理条件。

3、办事人在线提出申请,填写业务表单、提交电子材料。

4、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网上预受理审核,预受理不通过则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或需补正的材料。

5、受理通过后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查勘通过后告知办事人。

6、办事人带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到实体窗口领取结果。

权力运行流程图

二手车交易市场或经营企业备案流程图

常见问题解答

1、什么是二手车?

答:依据依据现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2、哪些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答:依据现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走私、非法拼()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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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单位:新乡市商务局  联系电话:0373-369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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