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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商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监察部门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备注 |
1 | 市商务局 | 特许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 1.是否存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情况;2.是否按规定备案;3.是否存在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并不以书面形式说明该部分费用用途及退还条件、方式情况;4.是否按规定报告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5.是否按规定向被特许人提供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 | |
2 | 市商务局 | 拍卖企业监督检查 | 拍卖企业 | 1.是否存在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情况;2.是否存在雇佣未依法注册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并主持拍卖活动情况;3.是否存在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 《拍卖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
3 | 市商务局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 1.成品油供油协议签订和执行情况;2.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情况;3.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4.是否按规定参加年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级、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条 | |
4 | 市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监督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 | 1.是否按规定备案;2.是否存在将预收资金用于投资和借贷的行为;3.是否确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4.是否按规定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的业务情况;5.是否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运行。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级、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
5 | 市商务局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 | 1.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违规组织劳务人员出国;2.是否依法缴存或补足备用金;3.是否损害劳务人员权益;4.是否存在违规行为;5.是否履行备案报告义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级、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条 | |
6 | 市商务局 |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督检查 |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 1.是否满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规定的条件;2.报废汽车回收登记情况;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级、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 |
7 | 市商务局 | 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 | 外商投资企业 | 1.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2.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所填报的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3.是否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4.是否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5.是否存在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的情形;6.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7.是否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级、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 |
8 | 市商务局 | 对新车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 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 | 1.公示销售汽车、配件服务收费标准情况;2.公示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和“三包”信息;3.出售未经授权销售或进口的汽车。4.授权终止后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5.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是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6.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强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7.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8.提供合规配件情况;9.健全投诉制度;10.公示售后服务情况;11.限制销售配件情况;12.确保配件供应情况;13.资料移交情况;14.供应商行为禁止情况;15.明确商务政策情况;16.限制供应商直接销售情况;17.企业信息备案情况;18.信息档案保存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级、县级商务部门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