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执法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商务执法
对外劳务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岗责体系
新乡市商务局(部门)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岗责体系
(一)行政许可类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 政 许 可 类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0.5日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5日 | |||||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日 | |||||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0.5日 | |||||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新乡市商务局窗口 服务电话:0373-3078043 服务地点: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2楼33A号 投诉机构:市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12312 |
(二)行政处罚类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四十条:“……”。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九、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新乡市商务稽查支队 服务电话:3031207 服务地点:新乡市高新区科隆大道438号11楼 投诉机构:市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12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