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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类技术进出口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岗责体系
新乡市商务局(部门)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岗责体系
(一)行政许可类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 |
《》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第十八条:“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第十九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第四十条第一款:“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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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1 | |||||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 | |||||
4.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0.5 |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新乡市商务局窗口 服务电话:0373-3078043 服务地点: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2楼33A号 投诉机构:市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12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