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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岗责体系
新乡市商务局(部门)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岗责体系
(一)行政许可类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 政 许 可 类 |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9项: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下放省级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即办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4.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新乡市商务局窗口 服务电话:0373-3078043 服务地点: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2楼33A号 投诉机构:市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12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