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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商务局梳理灾后重建涉企优惠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1-08-20 浏览:18227次


新乡市商务局

梳理灾后重建涉企优惠政策汇编

 

河南省支持企业加快灾后重建

恢复生产经营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抗洪抢险救灾和防汛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加快推动灾后重建和全面复工复产,帮扶受灾企业渡过难关,促进优势企业扩大生产,快速全面恢复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灾后重建取得根本性成效,河南省制定支持企业加快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经营十条措施。

  一、设立省级融资担保灾后重建代偿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按规定进行补偿,带动全省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贷款担保。

  二、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向郑州、安阳、鹤壁、新乡、周口等地受灾严重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30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

  三、实行银行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受疫情灾情影响的企业采取延期还本付息措施,切实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维护正常征信记录,不按照逾期报送信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进行诉讼。对2021年7月1日以来贷款到期还本困难的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2年12月31日。对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其受疫情灾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延期付息安排,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12月31日,并免收罚息。

  四、加快退税和依规缓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要应退尽退、应退快退。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退税款及时到位。允许确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市场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缓缴相关税款,切实减轻企业灾后重建、复工复产压力。

  五、缓缴社会保险费。允许受灾情影响出现较大困难的企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为3个月。

  六、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暂统筹失业保险基金1亿元,对受灾严重、有稳岗需求的地方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七、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实施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负担。为增强企业流动性,鼓励各地对企业新增贷款进行贴息补助。

  八、加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优化贷款办理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扩大贷款资金投放规模,实现应贷尽贷。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完成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九、顺延房地产项目交付期限。受灾情疫情不可抗力影响,部分房地产项目不能按规定期限履行施工和商品房交付义务,施工方和开发商相应顺延期限的,要采取措施切实维护购房者权益,顺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十、加快清理政府欠款。对政府拖欠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款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等规定,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偿还进度,确保在2021年9月底前全部清偿到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支持受灾地区防汛救灾、灾后重建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721日对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职责,积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助力受灾地区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积极实施就业援助。各地依托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建立受灾地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监测数据库,形成受灾困难人员帮扶清单,举办抗灾情稳就业专场招聘活动,精准提供就业服务。将救灾和灾后重建中的卫生防疫、废墟清理岗位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安置因灾有返贫风险的脱贫人口就业,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加强沟通协调,鼓励引导水利、交通、房屋、农业基础设施等灾后重建工程优先吸纳当地受灾群众务工,帮助群众就近就地就业。(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局、农民工工作处、省人才交流中心、省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有序组织外出务工。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介绍受灾群众实现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介绍成功1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深化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地劳务协作。积极组织豫见·省外系列活动,加强对接,有序组织受灾地区人员外出务工。(责任单位:农民工工作处、就业促进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受灾地区高校毕业生,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对已办理求职登记的受灾地区高校毕业生,开辟就业绿色通道,开展专项就业服务,优先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策,帮助尽快落实工作岗位。(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省人才交流中心、省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对受灾地区遇到困难的企业和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帮助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防范创业资金链断裂风险,提供应急续贷帮扶。依托大众创业导师团,组织开展对受灾地区小微企业的创业辅导活动,对接创业资源,帮助小微企业恢复和扩大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局、农民工工作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建立失业保险周报制度,出现大规模失业和基金缺口时,适时拨付省级调剂金,确保保生活资金发放。经省政府同意后,全省暂统筹失业保险基金1亿元,对受灾严重、有稳岗需求的市县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责任单位:失业保险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灾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结合万人助万企活动,继续落实降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建立受灾企业缺工清单,支持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专项服务系列活动,实施重点帮扶。支持区域相近、行业关联、工种匹配的企业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帮助受灾员工依法依规、就近就地调配。(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局、劳动关系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工伤保险处,省社会保险中心、省人才交流中心、省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就业意愿和培训要求的受灾群众加强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有就业去向的受灾群众,实行免费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全额补贴。对脱贫人口、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培训的,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按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标准执行,其中市外省内参加培训的,每人再给予300元一次性交通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政策框架内,积极申请国家级基地项目,推动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向受灾地区倾斜,用于扶持灾区重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就业促进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落实救灾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开辟工伤待遇支付便捷通道,对在防汛救灾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事故伤害的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时,简化程序、特事特办、随报随办,及时足额兑付工伤保险各项待遇。(责任单位:工伤保险处、省社会保险中心、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九、发挥技工院校专业优势。积极组织技工院校参与灾区汽车、农机、电器等抢修维修工作。有条件的技工院校开设涉农专业,加大对灾区重点家庭两后生就读技工院校的招生力度,落实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等政策。摸排受灾地区户籍技校在校生底数,采取减免住宿费、发放补助、联系勤工俭学等方式,减轻生活负担。(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稳定受灾地区企业劳动关系。支持受灾情影响的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协商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脱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对因灾情未能及时返岗上岗的职工,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强化企业规模裁员监测,指导企业规范裁员程序,完善裁员方案,有效防范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劳动关系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

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近日,河南多地出现持续强降水天气,引发严重内涝灾害,不少企业和个人的财产都遭受了严重损失,生产经营也受到了严重影响。自然灾害无情,税费优惠有爱,为支持受灾地区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截至2021年7月有效的纳税人缴费人遭遇自然灾害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对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编写成支持灾后重建税费优惠政策宣传手册,为遭受内涝灾害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税费援助。

  第一部分  政策指引

  一、增值税

  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河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政策的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

 

  3.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非正常损失”,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

  【享受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了损失。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八条

  

  4.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享受主体】

  获得保险赔付的被保险人

  【优惠内容】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被保险人取得的收入是保险赔付。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二)第三项

  

  5.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粮食企业

  【优惠内容】

  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外的其他粮食企业。

  2.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二条第二项

  

  二、企业所得税

  6.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6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7.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遭受资产损失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享受条件】

  1.适用于遭受资产损失的企业

  2.须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

  3.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是指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之后的余额。

  4.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8.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发生公益性捐赠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1.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2.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三、个人所得税

  9.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10.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11.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了重大损失。

  2.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5〕147号)

  

  1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进行公益性捐赠的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享受条件】

  1.公益性捐赠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

  2.捐赠用于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性慈善事业。

  3.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4.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停用房屋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房产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需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享受。

  2.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

  3.自行判定、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1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享受主体】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符合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享受条件】

  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4.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政策依据】

  1.《房产税暂行条例》

  2.《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3.《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2020〕5号)

  

  五、契税

  15.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房产所有人

  【优惠内容】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仅限于住房。

  2.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政策依据】

  《契税暂行条例》(2021年9月1日期《契税法》实行)

  《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一次修订)

  

  六、印花税

  16.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货物运输合同立合同人

  【优惠内容】

  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享受条件】

  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七、车船税

  17.受灾车船减免

  【享受主体】

  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当年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适用于受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18.报废、灭失车船退还车船税

  【享受主体】

  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享受条件】

  适用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报废、灭失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八、资源税

  19.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资源税

  【享受主体】

  资源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河南省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总额。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

  2.需要将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九、社会保险费

  20.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缴费人

  【优惠内容】

  继续按照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之规定,做好社保费征缴服务工作。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确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享受条件】

  所在统筹区符合优惠政策执行条件

  【政策依据】

  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29号)

  

  21.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对在2020年7至12月份自愿缓缴的月度可于2021年12月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按2020缴费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不加收滞纳金。2021年新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补缴2020年1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得以事后补缴2020年以前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享受条件】

  符合优惠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29号)

  

  22.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费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的参保人员

  【优惠内容】

  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享受条件】

  符合优惠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29号)

  第二部分  政策问答

  一、总体情况

  问题1:税务部门支持灾后重建主要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我省此次强降雨引发的洪涝灾害,给很多企业和个人的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生产经营也受到了严重影响。为支持受灾地区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支持灾后重建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方面是普惠性的减税降费政策,为企业减税降负,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主要有: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提高政策,2021年3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从每月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按季45万元);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税政策,在继续执行2019年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的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下的部分,再减半征所得税。

  另一方面是支持灾后重建的专项政策,为企业减轻损失、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救灾,加快恢复灾后重建。主要有: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支持;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之后的余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的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以及按照规定取得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问题2:税务部门为支持灾后重建推出了哪些征管服务措施?

  答:考虑到灾后纳税人可能面临的困难,同时因为目前我省疫情的特殊情况,我们也推出了专门的征管服务措施,方便纳税人办税缴费。

  一是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灾情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征期内申请延期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核准。因灾情、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免予行政处罚。对因受灾情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依法及时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核准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期间不计滞纳金。对受灾情疫情影响新增欠税,暂缓发布欠税公告。

  二是简化发票领用流程,实现增值税发票领用业务全省通办,将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最长延长至168小时,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合理用票需求。

  三是拓展办税方式,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畅通“网上办”、“掌上办”“豫事办”等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网上平台办理涉税业务,确保办理税费业务安全高效。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可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刷脸”验证。

  四是对受灾情疫情影响的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实行“随报随审”,不受次数限制。对因受灾情疫情造成尚未申报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损毁灭失的,按有关规定应补办但确实无法补办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相关电子信息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货物和劳务税

  问题3:企业的货物和不动产在自然灾害中受损,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必做进项税额转出。

  比如,某食品加工厂今年七月初刚购进一批面粉,但因暴雨厂区积水,造成该批面粉全部被洪水浸泡,这种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政策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企业购进面粉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的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又比如,某汽车经销4S店尚未销售的新车,被洪水浸泡后报废,类似这种因为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均不属于税收政策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问题4:企业或个人遭受洪涝灾害后,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或者个人为财产投交保险,在洪涝灾害后经保险公司查勘损失以后确定的保险赔付,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无需缴纳增值税。

  问题5:纳税人因受灾导致网络中断或网络不稳定,无法正常在线开具发票怎么办?

  答: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长离线开票时限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可将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从原来最长72小时延长至最长168小时。

  问题6:纳税人因受灾无法前往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发票,此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当怎么办?

  答:为充分满足纳税人合理用票需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我省进一步简化了发票领用流程,实现增值税发票领用业务全省通办。纳税人可以不受经营地点和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限制,自主选择到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申请领取增值税发票。

  

  三、企业所得税

  问题7:此次灾情中很多企业的仓库、设备被淹,遭受了不小损失,对此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相应的扶持政策?

  答: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等,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因此次灾情遭受的损失属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可以按照规定予以扣除。

  在计算税前扣除的金额上,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准予扣除。比如:对企业因灾情而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因灾情导致无法收回的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金额,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程序上,税务机关也进行了全面简化,企业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即可直接扣除,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也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相关证明资产损失发生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同时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企业需要保存的资产损失相关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税务机关进一步简化了企业资产损失的留存备查资料,取消了关于资产损失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以及中介机构专项报告,改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即可,减轻了企业负担。

  问题8:此次防汛救灾过程中,社会各界纷纷解囊相助,捐赠热情高涨。对捐助救灾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相应的优惠政策?

  答: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次应对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的捐赠支出,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可以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在企业计算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上,按照现行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是在捐赠途径上,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捐赠支出准予扣除,这里所指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会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三是在捐赠票据上,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四、个人所得税

  问题9:这次特大洪灾中,受灾县区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损失特别严重,恢复生产较为困难,请问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有何支持政策?

  答:按照现行国家和我省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规定,对于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独资、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10:这次特大洪灾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为了缓解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各级政府、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及时对受灾群众发放了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以及困难补助,请问受灾个人取得这类救济补助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和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11: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在我省这次特大洪灾的救灾及灾后重建中,全国社会各界给予了大力支持和慷慨捐助,有很多个人主动奉献爱心,捐款捐物。请问个人捐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按照现行政策,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您提到的这次洪灾中个人捐赠,属于公益慈善捐赠,如果个人通过公益慈善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捐赠,在不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财产和行为税

  问题12:纳税人房屋因灾受损需要进行大修,大修期间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问题13:纳税人因灾毁损的房屋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六条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问题14:纳税人因灾受损严重,生产经营困难,能否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答: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问题15:纳税人住房因灾灭失,重新购买住房的,能否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答:按《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遭受洪灾灭失住房重新购买住房免征契税。

  

  六、资源和环境税

  问题16:我省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能否减征资源税?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总额。凡我省纳税人符合以上规定的,可自行申报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无需专门向税务部门申请,将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七、非税收入

  问题17:现在税务部门除了征收税收以外还有许多的非税收入,面对灾情和疫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上落实了哪些优惠政策?

  答:面对灾情和疫情,税务部门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抓实抓细,确保缴费人应享尽享: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0人以下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缴费人文化事业建设费全免等优惠政策红利。

  

  八、社会保险费

  问题18:今年我省部分地区尤其是郑州、新乡、鹤壁等地受强降雨影响,受灾严重,现在疫情防控又叠加影响。请问税务部门作为社保费征缴部门,在企业社保费征缴方面有哪些支持灾后重建的措施?

  答:这次我省受强降雨和疫情双重影响,受灾严重,税务部门坚决将社保费惠企政策贯彻执行到位,全力支持灾后重建,具体有三项措施:

  一、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按照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之规定,做好社保费征缴服务工作。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确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二、严格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优惠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对在2020年7至12月份自愿缓缴的月度可于2021年12月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按2020缴费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不加收滞纳金。2021年新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补缴2020年1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得以事后补缴2020年以前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三、严格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费优惠政策。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九、纳税服务

  问题19:因灾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是否影响纳税信用等级?

  答: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同时税务部门将增强主动服务意识,优化“银税智通车”线上平台,全面升级“银税互动”品牌,更好地帮助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活钱”,破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帮助企业解危纾困。

  

  十、征收管理

  问题20:税务部门支持灾后重建在征收管理方面有那些措施?

  答:此次全省各地遭受特大暴雨灾情和新冠肺炎突发疫情,纳税人正常办理涉税业务造成重大影响,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缴费人办理税费业务,支持企业灾后重建,推出以下措施:

      一、做好延期申报。对2021年8月份无法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征期内提出延期纳税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核准。对受灾特别严重的地区,纳税人由于灾情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免予行政处罚,不认定为非正常户,不调整纳税信用等级。

  二、做好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灾情疫情受到重大影响的纳税人,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核准,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三、持续推进“非接触式”办税。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畅通“网上办”“掌上办”等“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积极拓展线上办税范围,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网上平台办理涉税业务,确保办理税费业务安全高效。

  

  十一、出口退税

  问题21:企业尚未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受灾损毁、灭失的,后续如何申报办理退(免)税业务?

  答:对受灾企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因受灾导致损毁、灭失的,应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企业尚未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损毁、灭失的,税务机关开辟绿色通道,按有关规定为出口企业及时补办;对确实无法补办相关单证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对税务机关已受理企业申报尚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因受灾造成纸质单证、资料损毁、灭失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的审核结果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问题22:为帮助出口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提供了那些便利化措施?

  答:为缓解灾害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出口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

  一、在全省范围内,按相关规定全面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对申报、证明办理、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实行“网上办理”,切实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

  二、对新乡卫辉等部分受灾严重、尚未恢复工作条件的地区,实行同城通办或市局机关待办核准退税,确保出口企业及时获取相关出口退税款。

 

第三部分  政策解读

 

1.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增值税政策解读

2.支持灾后恢复重建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3.支持灾后恢复重建财产和行为税政策解读

 

 

 

 

新乡市税务局防汛救灾涉企优惠政策

所得税

一、发生洪涝等自然灾害后,企业和个人发生的捐赠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殊情况下,企业捐赠可以进行全额扣除,如:企业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关于新冠疫情的防控捐赠支出、北京冬奥会的捐赠等。

(一)哪些公益性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1、通过政府部门进行的捐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通过有资格的公益性组织进行的捐赠。2015年后,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入了清单管理阶段,并且每年更新。捐赠给清单内的社会团体或者通过这些社会团体所作捐赠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规定,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186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规定,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有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等4家。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规定,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河南省慈善总会、新乡市慈善总会、长垣市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140家;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第三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规定,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有河南省红十字会、新乡市红十字会等28家。

(二)进行税前扣除时需要留存哪些材料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以下符合国务院规定的个人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1.个人向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2.个人向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公益性捐赠。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3.个人向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个人向红十字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5. 个人向十四家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

十四家基金会包括: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在此提醒纳税人:公益性捐赠的渠道,一定要是有资格接受捐赠、税法规定的组织。

二、企业因洪涝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应作如何处理?

(一)具体政策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二)享受优惠政策,纳税人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三)如何进行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资源税

受灾地区的资源税优惠政策有哪些规定?

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总额。”

纳税人符合以上规定的,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和尾矿由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车船税

一、受灾地区的车船税优惠政策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二、受灾地区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车船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房产税

房屋受损是否可以享受减免房产税?

根据财税地字〔1986〕第8号规定,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契税

遭受自然灾害后重新购置住房的,契税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根据《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其中第四款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本办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关于加大灾后重建信用贷款投放的通知

郑州、安阳、鹤壁、新乡、周口市人民政府,省农信联社: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企业加快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经营十条措施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1〕27号)精神,为切实加大对受灾严重地区灾后重建、复工复产的金融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联合制定了对市场主体灾后重建专项信用贷款支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对郑州、安阳、鹤壁、新乡、周口等市受灾严重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发放信用贷款。

    二、贷款方式

(一)经办机构:农商行(农信社)。

(二)授信额度:每户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三)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随用随贷、专款专用、循环使用。

(四)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限LPR(3.85%),结息周期不低于半年。

(五)贷款用途:用于灾后恢复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消费等其他支出。

(六)担保条件:免抵押、免担保,纯信用发放。

(七)办理流程:以县(市、区)为单位,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实行名单制,由县级政府向经办县级机构书面推荐支持名单;经办机构进行审核,与借款主体签订借款合同。

    三、配套政策

    (一)迅捷化办理。采取批量化、快速化、便捷化方式,线上线下全面开展,从推荐到贷款发放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具备线上放款条件的,实行全线上办理,即报即审、即批即放。在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市县信易贷平台上线信贷产品。借款主体申请材料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确保广大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在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中有资金保障,坚定发展信心。

    (二)设立风险补偿金。县级政府根据市场主体复工复产资金缺口概算,设立相应规模的专项信贷风险补偿金,存放于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按照放大不低于20倍比例投放贷款,确保应贷尽贷、应贷快贷。政府和经办机构风险分担比例按照7:3分担。属于涉农市场主体的,可由经办机构与省农信担保公司按“政银担”合作模式投放贷款,免收担保费,不占用新设风险补偿金额度。鼓励县级财政给予借款主体贴息补助,省财政视情况给予县级补助。

    (三)加强货币政策支持。各级人民银行对经办机构,在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延期还本付息工具等方面加大资源倾斜力度,推动经办机构获取低成本可贷资金。

    四、组织实施

    (一)省级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农信联社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协调联动,开展工作会商,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整体工作组织推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推动市县信易贷平台和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与农商行(农信社)业务平台对接;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市县筹集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市县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主体开展帮扶;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加强货币政策支持;河南银保监局负责加强监管指导,在经办机构年度评价、监管考核等工作中给予重点支持;省农信联社负责系统内工作组织实施,加强资源调配,保障顺利推进。

    (二)市县抓好落实。相关省辖市加强本市工作统筹,选择确定受灾严重的县(市、区),做好与省农信联社工作对接,确保信用贷款投放工作8月底前在本市推开。县级政府制定实施方案,深入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大对经办机构的支持,在政府性存款存放、荣誉激励等方面给予倾斜。联动加强贷后管理,提高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严防大面积信用风险。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经办机构要层层部署,深入动员,统筹采取媒体宣传、线上线下对接、发放贷款产品宣传资料、在政务大厅和经办机构营业网点设置醒目标识等方式,确保广大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知晓政策,确保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直达基层,切实提高政策惠及面。

    请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开展各项工作。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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