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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出台支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及省市政务服务办理方式汇总
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
国家出台支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及
省市政务服务办理方式汇总
2020年2月10日
新乡市商务局
一、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出台支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6.财政部 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7.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8.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1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
二、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省市政服务办理方式
11.河南省商务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方式的公告
12.新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关于保障企业和群众网上办事的告知书
商务部办公厅
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当前,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我外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面临困难。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做好疫情应对工作,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商务部指导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全力做好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法律咨询、参展协调、供需对接等相关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商会将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二、各商会将针对因疫情引发的相关贸易限制措施,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和信息服务;
三、各商会将协调国内外组展机构,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相关问题;
四、各商会将加强与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及时共享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搭建供需对接的桥梁。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工作的重要性,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全力为企业排忧解难,有关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外贸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做好稳外贸工作。
商务部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优化服务,进一步便利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导和鼓励企业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2号(公布货物进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通关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4号(公布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适用货物通关无纸化有关事项),加强宣传和指导,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无纸化方式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
二、进一步简化进出口许可证件无纸化申领所需材料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对于内容较多、文本较大的进出口合同,可只要求企业上传合同关键页,即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申领信息的成交双方、交易商品、数量、单价、金额、结算、运输等内容。
三、进一步优化电子钥匙申领和更新流程
鼓励企业通过“进出口企业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申请注册与更新系统”(http://careg.ec.com.cn),在线申领和更新电子钥匙(无论证书是否过期)。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在线审核,审核通过后第一时间发放。鼓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为企业申领和更新电子钥匙提供邮寄服务。
企业在线申领和更新电子钥匙的具体操作指南可登录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网站(http://www.licence.org.cn)查询。
四、有关单位确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转报进出口许可证件申请或签发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可向许可证局申请代为转报、签发,许可证局将接诉即办,逐案登记,并及时反馈相关转报、签发信息。
五、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控疫情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主动作为,灵活高效,以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降低风险、切实便利企业为原则,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涉证货物进出口工作稳妥有序。同时,要加强监测,对企业新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2月6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6日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金〔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附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现就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二、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三、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请你公司细化落实相关电价政策,主动向用户宣传告知,做好用户申请受理、办理减免等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2月7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
通 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新乡市疫情防控能力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新乡市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制定出台十三条政策措施,切实帮助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促进经济健康平稳发展。
一、强化政务服务
1.建立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机制。通过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收集和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煤电油气运等要素保障,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
2.开辟物资采购绿色通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为首要目标,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
3.畅通应急物资运输绿色通道。将重要防疫物资和蔬菜食品等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二、支持企业发展
4.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关扶持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对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三大改造、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服务企业等各类奖补资金和扶持资金,凡符合拨付条件的立即足额拨付到位,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科技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市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5.支持企业开拓市场。落实好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政策,对企业投保一般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带动出口、加工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保险,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上年度出口额小于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海关统计为准)和上年度无出口但当年有出口且投保金额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投保不高于1‰费率出口保险的统保保费给予全额支持(免缴保费)。落实好河南省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资金,建立审核绿色通道,简化申报流程。积极发挥部门职能,协调上级加快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银保监分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
6.保持企业资金稳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上年同期余额,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关系国计民生项目,涉及城乡运行、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的有关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贷款到期的,可实行贷款展期,展期不少于6个月。(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
7.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涉及国计民生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上年同期融资成本。督促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对生产经营正常、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的存量授信客户,全面推行“无还本续贷”业务,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
四、稳定企业就业
8.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积极争取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10.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五、减轻企业负担
11.实行国有厂房租金减免。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前1个月房租免收、后3个月房租减半征收。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12.支持延期缴纳税费。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之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事项,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3.减轻生产要素负担。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气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与供气企业协商后,可缓交相关费用。一般工商业和小微企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电价政策及时调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新乡市遵照执行。由各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政策解释并制定政策落实的操作流程。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河南省商务厅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方式的
公 告
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省商务厅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网上办理”“零接触办理”,提倡有关企业通过线上服务平台或中国邮政EMS方式办理相关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地址为:
http://www.hnzwfw.gov.cn/。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地址为:
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
二、向我厅邮寄材料地址为:
郑州市文化路115号河南省商务厅行政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371-63576108 0371-63576105。按照《邮政法》有关规定,为确保材料安全,须采用中国邮政EMS方式寄送。企业寄送材料的邮寄费由企业自行负担,我厅向企业寄送有关通知和证照的费用由我厅承担。
三、“网上办理”“零接触办理”是便利企业办事,做好疫情防控的重要举措。并不是强制企业和群众必须上网,也不是禁止企业和群众到政府部门现场办事、咨询,疫情防控结束后,如企业或群众需要现场办理事项的,我厅也会提供就近、便捷、热情的服务。
四、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一览表
序号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办理方式 | 业务咨询电话 |
1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 | 商务部业务平台办理 | 0371-63576030 |
2 | 经第三地转投资的台湾投资者确认 | 邮寄办理 | 0371-63576203 |
3 | 部分易制毒化学品和石墨类相关制品进出口许可 | 商务部业务平台办理、邮寄办理 | 0371-63576230 |
4 |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 商务部业务平台办理 | 0371-63576230 |
5 | 对协议国家的纺织品出口原产地证核发 | 商务部业务平台办理 | 0371-63576230 |
6 | 限制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许可 | 商务部业务平台办理 | 0371-63576314 |
7 |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省政务服务网办理 | 0371-63576805 |
8 | 拍卖企业分公司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省政务服务网办理 | 0371-63576805 |
9 |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 | 商务部业务平台办理 | 0371-63576803 |
10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 省政务服务平台办理、邮寄办理 | 0371-63576313 |
11 | 软件进出口登记备案 | 商务部业务平台办理 | 0371-63576314 |
12 | 牵头组织对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 邮寄办理 | 0371-63576204 |
13 | 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 | 商务部业务平台办理 | 0371-63576314 |
14 |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 邮寄办理 | 0371-63576268 |
15 | 企业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省政务服务网办理 | 0371-63576805 |
16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省政务服务网办理 | 0371-63576332 |
2020年2月7日
新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关于保障企业和群众网上办事的告知书
广大市民朋友: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高效优质保障企业和群众网上办事的需求,现将有关工作告知如下:
一、优先使用“网上申报”渠道办理
新乡市政务服务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市本级、区县事项可以在网上进行在线咨询、申报办理,建议广大市民朋友如无紧急特殊事项,尽量通过网办形式申报和办理业务。2月3日(农历正月初十)起,您可以选择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新乡站、新乡市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豫事办APP/支付宝小程序-新乡站三个渠道查询具体事项的办事指南,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准备申报材料,进行网上申报。
同时可拨打服务窗口电话问询或关注“新乡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咨询。
网上申报身份实名认证注册
河南政务服务网、新乡市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实行统一身份认证,一号通用。点击注册,根据提示,选择是个人用户还是法人用户,再根据提示分别填入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即可完成注册工作。
网上申报办理渠道
通过以下三类渠道网上申办事项均需先行登陆账号,再根据个人或企业想在哪一级办事,选择相应的层级、部门及相关事项。
三类网上申报途径如下: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
2.新乡市政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xxsxzfwzx.gov.cn)
3.豫事办APP或支付宝小程序
二、如确需紧急办理的事项,可与相关业务窗口联系预约。
节假日期间值班电话:0373-3077955
工作日期间咨询电话:0373-3077100
0373-3077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