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新乡市商务局关于2024年新乡某部副食品阳光采购项目公开征集供应商公告
各相关企业:
现就2024年新乡某部副食品阳光采购项目进行公开征集供应商,成立供应商名录库,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报名参加本次征集活动。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供应商库类型及要求:
1.供应库类型:主要分为9大类,包括:蔬菜类、水果类、水产类、冻品类、畜肉类、禽蛋类、牛奶饮料类、储备食品类、干货调料类。
2.供应商准入条件详细要求见公告附件1。
二、入库申请时间与要求
入库评审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资格评审阶段,第二阶段为综合评审阶段。
1.资格评审阶段:意向参与供应商出具入库申请文件(格式自拟,加盖公章),连同附件2所要求的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在所有封口处盖章密封,于2024年7月22日下午5点前(周末休息)报至新乡市商务局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新乡市商务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报名供应商进行资格材料评审和实地核查,根据评审和核查结果确定通过资格评审的供应商。
2.综合评审阶段:新乡市商务局对通过资格评审的供应商发送综合评审阶段资料清单,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按要求提交资料。新乡市商务局将联合相关部门邀请评审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最终确定入库供应商。
三、注意事项
意向参与供应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要求,如实完整上报申请材料,如有不实之处,将直接取消申报资格;如材料短缺,将不再进行补充;没有入选的供应商材料不予退回。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国玺 崔天辰 联系电话:3699757
地址: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599号中原银行新乡分行大
厦个人贷款金融服务中心9楼901房间
附件:1.供应商准入条件
2.供应商资格评审材料
附件1
供应商准入条件
第一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商注册企业,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理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第二条 具有有效期内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企业还应具备ISO90001或ISO22000等相关生产质量体系。
第三条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履行合同的能力,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专用收购票据。
第四条 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国国籍且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商贸流通类企业具备学校、政府、或国企食堂供应经验。或为国内大中型商超、知名电商平台及其优质供应商。种养殖基地类企业具备学校、政府或大型国企食堂供应经验。或为国内大中型商超、知名电商平台的种养殖基地,遵守国家和某部有关法律法规及保密要求。
第五条 企业须为非外资(含港澳台)企业(不得含有任何外资股份、外商背景)。
第六条 供应商提供货物必须是供应商主营或主营范围产品,具备本项目生产或者销售范围(以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质量认证体系证明等材料为准)。
第七条 经营场所须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有专职人员熟悉网络操作,及其他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八条 所供应的农副食品应符合国家、某部或行业治理、技术、安全和环节标准。
第九条 生产经营企业应符合《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标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同时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能力。
第十条 近3年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犯罪记录或被政府、事业单位及某部列入黑名单(如偷税漏税、拖欠员工工资等失信行为),没有受到某部采购和地方政府重大处罚的记录,在某部采购活动中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供应商应具备标准化包装、仓储和物流配送能力。
第十二条 同一品类供应商不得为同一人企业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不同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十三条 供应的食品应当专车运输、专人验收、专人记录、专库储存,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需要冷链运输的食品,必须按要求封闭冷链运输。
第十四条 猪肉供应商须能提供猪肉类产品的有效期内的《动物检验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牛羊禽肉供应商须能提供牛羊禽肉类产品的有效期内的《动物检验合格证》;其他产品必须提供检测合格证明。
附件2
供应商资格评审材料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自拟,主要包括企业介绍、主营业务、产品信息、质量安全措施、仓储配送能力、过往业绩等)。
二、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函。
三、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四、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食品生产企业提供ISO90001或ISO22000等相关生产质量体系证明。
六、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及联系人,场所权属证明、仓储(办公)租赁合同等。
七、最新产品检验报告(猪肉、牛羊肉类需提供定点屠宰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含有瘦肉精等兽残检测项目的第三方检测合格证明;蔬菜、水果提供第三方农残检测证明;其他商品提供第三方检测合格证明或“索票索证”手续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材料。
八、提供非外资(含港澳台)企业(不得含有任何外资股份、外商背景)的声明函。
九、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提供关于“服务承诺”、“质量保证”、“资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十、提供近三年无偷税漏税、拖欠员工工资等失信行为,无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提供最近三个月纳税凭证、社保缴纳凭证。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信用查询记录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