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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2 浏览:565次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河南省商务厅等18部门《关于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豫商运〔2023〕5号)精神,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意见建议于2023年2月8日前反馈市商务局


联系电话:3031206

联系地址:科隆大道438号

 

                            2023年2月2日    

 

 

 

 

 

 

关于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河南省商务厅等18部门《关于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豫商运〔2023〕5号)精神,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助力稳定我市经济基本盘和保障改善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新能源汽车流通消费

(一)促进跨区域自由流通。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各地区不得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得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发改委、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研究出台下乡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活动优惠力度,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公共领域车辆绿色替代。加大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和城市建成区的载货汽车(含渣土运输车、水泥罐车、

物流车)、邮政用车、市政环卫车辆、网约出租车新能源更新替代推进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繁荣二手车市场

    (一)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公安局、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公安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二手车发票管理。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市税务局、公安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汽车更新消费

     (一)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全面实施重型车国六排放标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推动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气货车和汽油车,加快淘汰国四柴油汽车和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汽车;研究补助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组织开展汽车促销活动。鼓励各县(市、区)按照省、市促消费工作要求,对购买新车的消费者给予补贴;组织汽车经销企业开展以让利、降价、礼品赠送等优惠开展促消费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重新完成资质认定的,可延期到2023年3月1日。(市商务局)

(四)加大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用地支持。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原则上应为工业用地,对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及《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印发后3个月内获得用地审批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按已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市资源规划局)

    四、改善和提升汽车使用环境

     (一)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切实提升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水平,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匹配。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行动,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合理利用人防工程、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等,挖潜增建停车设施。各地要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强化资金用地政策支持,加大力度使用地方债支持符合条件的停车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展汽车文化旅游等消费。在用地等方面支持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建设运营,推动乡村驿站和汽车露营地建设,发展乡村休闲度假经济,促进展示、收藏、交易、赛事等传统经典车相关产业及汽车文化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文旅局、体育局、资源规划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丰富汽车金融服务

      支持汽车消费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加强合作,增加金融服务供给。(人行新乡中心支行、市金融局、银保监新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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