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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商务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新商〔2021〕86号
新乡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商务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商务稽查支队:
《新乡市商务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9月17日
新乡市商务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着力提高政府服务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21〕8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等依申请的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本规程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市商务局在办理行政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市商务局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市商务局对所属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筛选,确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详见附件1)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者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四条 局综合科(政务服务窗口)要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事项,进行流程再造,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2),在局门户网和新乡市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公布,以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第五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依法依规提交相关证明,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六条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局综合科(政务服务窗口)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行政事项名称;
2.证明事项名称;
3.证明事项设定的依据;
4.证明的内容;
5.承诺的方式;
6.市商务局核查权利;
7.不实承诺的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的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
2.申请人符合相关条件、标准、要求;
3.申请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4.告知承诺文书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5.申请人承诺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局综合科(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和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告知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局综合科(政务服务窗口)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 局综合科(政务服务窗口)收到申报材料和告知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后,应当审查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对符合告知承诺及规定条件的,按照对外公布的流程依法办理。
第十条 各相关科室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将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的重要因素,对免予核查的证明事项,纳入日常监管;确需核查的,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和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协同,减少对申请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第十一条 各相关业务科室在日常监管或者核查中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提请 局综合科(政务服务窗口)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撤销行政决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各相关业务科室要会同局综合科(政务服务窗口)做好告知和指导工作,落实好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撤回承诺申请的,局综合科(政务服务窗口)应当同意,并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局综合科(政务服务窗口)应当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要加强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乡市商务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附件1 | ||||||
序号 | 承办单位 | 行政事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核查方式 | 备注 |
1 | 市商务局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投资主体变更 | 省(市)商务厅(局)同意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批复文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免予核查 | |
2 | 市商务局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 | 省(市)商务厅(局)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免予核查 | |
3 | 市商务局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证 | 1.正本丢失。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2.副本丢失。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原件;负责年检的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年检证明;3.正本、副本丢失。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负责年检的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年检证明。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免予核查 | |
4 | 市商务局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首次申请 | 省(市)商务厅(局)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免予核查 | |
说明:“核查方式”包括免予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查。 |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新乡市商务局
联系方式:
二、市商务局告知书
(一)行政事项名称
(二)证明事项名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四)证明的内容
(五)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市商务局提交签字和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以下内容二选一)
□1.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2.本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一并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书。
(六)市商务局核查权利:
市商务局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将根据不同情形,运用多种方式进行事中事后核查。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在日常监管或者核查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市商务局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承诺书是否公开(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承诺书将予公开,公开时限 。
□2.本承诺书不予公开。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市商务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市商务局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具体是:
;(如需现场核查的,请写明现场地址)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