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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营商环境 提供保法治障

发布时间:2020-12-08 浏览:1617次

企业无论大小,好的营商环境就像阳光、水和空气,须臾不能缺少。

  民有所呼,政有所应。近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围绕市场主体需求,聚焦转变政府职能,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并对标先进,围绕建立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进行了制度规范。

  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 激发市场活力

  “近年来,国务院聚焦企业关切,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去年10月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为各地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律指引和制度保障。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尽快制定一部我省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的。”12月7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新民表示,近年来,我省在优化营商环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在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一些短板和问题,如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不够、政务服务不够便利、审批效率低、融资难融资贵等,迫切需要通过法制手段予以规范。

  “在起草《条例》过程中,我们确立了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对国务院条例规定原则进行了细化,除了规定政府部门职责外,还规定了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在优化宜居宜业环境一章规定了生态、人文、城市环境等一些优化营商环境的外部条件。”王新民介绍,针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普遍反映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是要求政府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二是鼓励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丰富信用担保融资及动产、权利担保融资,不得对中小企业设置贷款审批歧视性规定;三是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及时查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市场主体提供贷款等融资服务时存在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各类不规范行为。

  依法保障公平平等 强化监督问责

  “《条例》许多条款看似简单,实则内涵丰富。”王新民说,比如第十条规定:各类市场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享有平等的市场准入权利。在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制定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这对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来说很有意义,企业干同样一件事,身份不同所能享受到的待遇就可能存在差别,平等获取各类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无疑将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强力支撑。优化营商环境,治本之策在于强化监督问责。

  “对于《条例》中规定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在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据省发改委法规处副处长刘志成介绍,法律责任的规定,体现了《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突出了对国家机关的刚性约束,通过对损害营商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有效惩罚,展现了我省全面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决心。

  最好的营商环境 是让法治成为习惯

  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立法,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于企业而言,政府给的优惠能解一时之困,但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公平高效的制度环境。”王新民表示,从更高角度审视,《条例》最大亮点在于贯穿始终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尤其是法治化原则。

  刘志成表示,《条例》作为我省营商环境领域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既全面系统又突出重点,既兼收并蓄又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从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宜居宜业环境等五个方面,对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同时明确了监督举措和法律责任,触及营商环境建设的方方面面,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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