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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推高质量发展 河南立法进行时
11月24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在一审稿的基础上,这两个《条例(草案)》的修改稿中新增了不少规定,比如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设立营商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授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设立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等。此外,《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首次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回应市场主体关切,着力推动解决痛点难点堵点
近年来随着简政放权、减税降费等政策制定步步深化,但各地执行力参差不齐,有的政策卡在基层“最后一公里”,导致企业获得感不强。《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回应市场主体关切,除了规定具体可操作的审批程序和办事流程外,还明确相关执法主体,加大对损害营商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二款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营商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受理督办有关营商环境问题的诉求反映,依法查处破坏优化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此外,在总则中增加了第四条,其中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不得加重企业负担;不得滥用职权懒政怠政;不得歧视民营企业;不得漠视企业诉求;不得收受企业财物;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插手经济纠纷;不得新官不理旧账。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实验区要积极融入“双循环”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突出国家确定的发展定位”“积极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二审稿在第三条对实验区的发展理念、原则等内容进行了细化。为了实现实验区更高层次的发展,持续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此次修改稿中增加了授权实验区设立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的内容;并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市级财政应当加大对实验区转移支付投入力度,支持试验区公共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自贸试验区将获更多先行先试自主权
“随着自贸试验区开发建设和开放发展的深入,2017年省政府颁布施行的《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省商务厅厅长马健表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明确了管理体制、投资与贸易、金融服务创新等问题,确保自贸试验区重大改革和先行先试有法可依、于法有据。
为进一步推动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内,符合发展实际的特殊投资项目,自贸试验区可在省政府支持下积极争取国家的特别授权或者审批豁免;第二十七条提出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货币兑换等专业机构。
高质量立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如何把河南的交通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在建设郑州国家中心城市、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中有所作为,制定条例非常必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任张俊峰表示,授权实验区设立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是一个突破,这是一个灵活高效、能激发人才干事创业热情的管理体制。
“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全方位开放的试验田,肩负着先行先试的职责,承载着创新发展的梦想。这次跟随我省党政考察团亲眼所见上海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向开放新高度不断进发,这是我们对标学习的榜样。法治化、国际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是自贸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其中法治是关键环节。”马健表示。
“立法解决的是大的原则性问题,根本意义在于从法律法规上明确地位、提供保障和依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