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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文,深入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近日,商务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就今年取消商务领域外资审批、备案后,如何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向各地明确工作要求,旨在切实做好《外商投资法》及其条例实施工作,为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提供数据支撑。
通知指出,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是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抓好稳外资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精准服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外资企业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加强协作,确保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加快推进系统改造,做好渠道保障,便利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升服务水平,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解读和答疑,确保信息报告主体知悉报送义务、了解报送流程。
通知强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履行监管职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坚持在法律面前各类市场主体一律平等,行政执法对各类市场主体做到一视同仁,以公平监管促公平竞争。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大力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切实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附: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加强和完善 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办资函〔2020〕24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 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四川省经济合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 商投资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稳外资工作,充分发挥外商投 资信息报告对加强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支撑作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 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现就进 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作为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 讲话指出,要完善投资促进和保护、信息报告等制度,不断 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外商投资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商 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进一步细化 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相关规定。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实施《外 商投资法》,抓好稳外资各项工作的重要保障。实行外商投 资信息报告制度,是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 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提升精准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支 持各级政府决策,制定和完善外资政策措施,持续优化营商 环境,增强外资企业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 主动作为,加强协作,从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充分 保障,确保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二、明确分工,强化协同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 术开发区相关机构(以下统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市场监 管部门要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责任分工,建立 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系统对接和工作衔接,共同推动信 息报告制度顺利实施、不断完善。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地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 作,接收初始、变更、注销报告信息,并对外国投资者、外 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推进企业登记系统改造,优化登 记注册业务流程,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做好保障。
三、畅通渠道,确保质量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登记系统 改造技术方案》,改造企业登记系统,并根据《外商投资信 息报告业务流程及平台建设工作要点》(见附件)完善数据 项设计、数据打包传输,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初始、变更、注 销报告及时汇总至市场监管总局大数据中心。各地商务主管 部门要及时开展数据核查,如发现数据丢失等问题,要第一 时间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配 合解决数据推送问题,确保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向总局的数据 推送及时、准确、完整。
四、加大宣传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 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官方网站、公示展板等,多渠道、 多方式开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宣传解读,协助外国投资 者、外商投资企业充分了解信息报告的权利和义务。各地市 场监管部门要确保企业登记系统、办理登记手续的网站、办 事大厅相关的业务指引、流程图、宣传材料等,包括外商投 资信息报告有关内容并及时更新。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线上系 统提示服务,精准提供线上指引和咨询,并公示业务咨询电 话,确保信息报告主体知悉报送义务、了解报送流程。两部 门要协同做好线下登记窗口的咨询和指导工作,根据职责分 工开展答疑,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资加挂数据项含义的相关 咨询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登记系统操作流程的相关 咨询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派员进驻窗口, 与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一道开展现场咨询、指导等服务, 及时解答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信息过程中遇到的 问题。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开展外商投资 信息报告制度有关政策解读,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两部门联 合培训。外资集中的地市、园区可组织有针对性的专场培训, 并可视情将培训对象拓展至登记服务中介机构。可开展面向 重点外资企业和重点外资项目的“上门宣传”,提供一对一重 点跟踪服务。两部门还要重点组织覆盖一线窗口人员的培 训,帮助其增强对信息报告填报要求的了解,各地市场监管 部门可探索向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开放系统测试环境,以 便更有针对性的指导填报。
五、坚持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维护外商投资 信息报告制度权威性。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现不正确履行或 违反《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同时 加强宣传引导,公布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对明 知故犯的情形,要及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 查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 法履行监管职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健全公开透明的监 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坚持在法律面前各类市场主体一律平 等,行政执法对各类市场主体做到一视同仁,以公正监管促 公平竞争。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大力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深入推行“互联网+监管”,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切 实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强对各地工作推进的督促、 指导。各地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 商务部(外资司)、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联系。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