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商务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37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9-02 10:17 浏览次数:447

尊敬的王江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改充值卡乱象问题的建议 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我市预付储值类消费存在的问题的关注!近年来,我市预付储值类消费发生的投诉数量成逐年上升趋势,涉及最多的是娱乐健身、餐饮、教育机构、美容美发等行业,但绝大多数纠纷因商家倒闭跑路而无法正常维权,给我市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失的同时,也不利于我市的社会稳定和营商环境健康发展。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不完善。商务部门对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管理的法律依据是2012年商务部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一方面,《管理办法》仅适用于法人企业,不适用于现实中发卡量大的个体工商户。另一方面,《管理办法》仅适用于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三大行业42小类(完全列举),不适用于42小类之外的投诉量大的文化、体育、娱乐、教育、旅游等行业企业(如健身机构、高尔夫球场、电影院、游乐场、游戏厅、教育培训机构、旅行社等)。对于商务部门管辖范围以外的个体工商户和42个小类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目前能够支持保护消费者预付式消费权益的相关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但是如何对市场上大量存在的美容美发、洗车、家政、洗衣、教育培训机构等主体发行的预付储值类卡进行管理,确保消费者权益,在法律法规层面并没有非常具体可操作的依据。

二是部门间职责分工不清晰。2020年9月,商务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单用途预付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建发〔2020〕190号),指出“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发卡经营者的单用途卡发行和服务等业务的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查处单用途卡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依法打击涉单用途卡金融欺诈、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人民银行、税务部门、银保监会依据本部门职能分别履行相关管理职责。”虽然对各部门职责有所明确,但因一直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且该文件并未下发到市级层面,各部门之间如何管理、配合并没有具体操作安排。目前,我市各职能部门仍无法做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发挥监管作用。

三是商务部门执法力量缺乏。根据新乡市2023年1月印发的新编【2023】43号文第二条之规定,将新乡市商务稽查支队承担的执法职能划转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新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能划转后更名为新乡市商务促进中心,为市商务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市商务局已没有商务稽查支队执法力量,相关行政处罚职能也由市商务局移交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管辖范围内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消费纠纷,商务部门目前只能由相关业务科室的人员去找商家进行调解,但遇到商家倒闭跑路的情况,商务部门工作人员也无法找到商家,因为商家登记注册和注销均不需要通过商务部门办理。另外,在商家和消费者关于纠纷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商务部门调解不成时只能建议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关于建议“有效防范‘先预付、后消费’的商业模式,提高准入发卡条件监管门槛,将充值卡发卡主体纳入金融监管范畴”,依据商务部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符合企业、行业等条件基础上,市商务局只对市区规模发卡企业进行管理,且必须是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目前全市符合条件并在市商务局进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有新乡市胖东来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新乡市平原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等28家企业。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企业日常管理由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但是现实中很多不属于商务部门管辖的健身机构、游乐场所、美容美发、餐饮、教育培训机构等商家可以自行发行储值卡,根本不需要在任何部门备案或者审批。如果要把这部分发卡主体纳入监管范围,就必须规范商业企业行政审批程序,建立商业预付费业务审批制度。明确所有经营主体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必须把是否开展预付储值业务纳入行政许可,且在办理注销时必须先把预付储值业务处理完后才允许办理。这些措施的实施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完善相关制度。

此外,2012年商务部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至今仍未进行新的修订完善。2020、2021连续两年,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将制定《河南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列入立法调研项目。省商务厅高度重视,积极开展立法前期准备工作。截止目前,全国只有北京、上海、江苏省等个别省市出台了最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相关立法,但包括河南在内的大多数省份并未出台相关法律。我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只能在全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立法及实施细则出台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才能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涉及的各种行业和主体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依规管理到位。

关于建议“探索多样充值卡风险市场化解渠道,对机构设置履约保证制度,通过保证金或引入保险公司参与为消费者加强权益保障”,目前有中国银联和相关软件公司已经在从技术层面筹备建设我市统一的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届时将归集经营者身份信息、店铺注册信息、发卡信息、预收及兑付资金等信息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相关投诉举报平台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通过大数据手段,利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引入银行和保险,确保消费者资金安全和权益。

关于建议“完善消费纠纷多元化解联调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相关法律法规仅规定了部门的监管职责,未明确规定该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义务。如果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消费者投诉的处理部门,部门间的推诿当大大减少。但实际情况是,大部分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其制定目的是让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和规范行政相对人,并未考虑到消费者权益受损时,相应行政机关应如何妥善处理,也就是没有明文规定相应行政机关是否应该处理相关投诉。这是造成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有投诉受理管辖争议的重要原因。

经了解,全国只有北京、上海、江苏省等个别省市出台了最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北京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条例实施的统筹、组织和协调,而上海和江苏明确商务部门负责相关条例的组织实施我市将在我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出台后,参照上级文件,及时明确牵头部门和监管部门,明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形成监督合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最后,感谢您对商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您今后提出更多宝贵的建议!

 

 

                                202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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