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试 行)
为加强对我市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 《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日常监督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机制要求,坚持权责对等、“谁使用、谁负责”“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原则,强化体系建设,能力建设、责任落实,规范监督行为。
第三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全市县域商业体系建
设工作,并落实对各示范县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 示范县人民政府负责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日常监管工作。制定日常监管方案,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人,建立工作台账。主动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日常监管。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加强项目资产监督管理,提出整改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条 各示范县商务部门应按要求实施项目完成情况调查统计工作。每季度末月20日前,示范县商务部门负责辖区内实施计划完成情况数据收集、审核报送。示范县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六条 各示范县商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在政府网站开辟专栏,公示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信息及项目建设进度,宣传报道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成效。
第七条 各示范县商务部门应建立辖区内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日常监督检查档案。档案应该包括但不限于监督检查人员、对象、检查情况记录、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示范县商务部门应建立检查问题清单,对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应当改的,应责令被检查单位整限期整改,跟踪整改情况,督促问题整改到位。
第九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