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完善项目监督约束机制,保障项目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首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市县通知》(豫商建〔2022〕24号)《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是指符合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通过项目申报评选或招投标等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各示范县项目应在确定后两年内完成项目建设。
第三条 示范县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以下简称“县业务主管部门”)是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示范县项目具体实施。
第四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应统筹商务、发改、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审计等部门意见建议,避免重复安排,对于已获上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安排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要注意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现有的设施设备。
第五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名录、项目清单和储备项目库,选择有实力的、信誉好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目录;不得选择有严重违规记录、纳入警示或失信名单的企业。严禁承办企业中标后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
第六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设置可量化、可操作的项目建设标准、运营标准和考核标准。要建立项目档案和台账,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应建立公开公示制度。要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政务公开专栏、监督电话和举报窗口,及时公开工作方案、项目内容、决策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示范县要与项目承办主体签订协议,对不能履行协议的,由示范县取消其承办单位资格。各示范县要每季度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含项目动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和运营成果数据等)。未能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不得验收和享受专项资金补贴。
第八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可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规范决策过程,加强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要常态化跟踪项目完成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的项目要强化问效和督促整改。
第九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电商、邮政、供销及骨干流通企业作用,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和运营,增强可持续性。要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产权归属登记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十条 各示范县项目原则上应在两年内竣工。项目竣工后,县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按照项目建设标准进行验收。对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整改情况及时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示范县业务主管部门应于次年一季度前对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自评,自评报告于2月底前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新乡市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