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河南省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20〕121号)《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试行)》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拨付的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即各县(市)人民政府申报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奖补资金、大中型流通企业申报的省级统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2年至2025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包括省级统筹资金、示范县奖补资金两部分。
(一)省级统筹资金,是指经我市推荐、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下沉供应链,跨县域布局前置仓、连锁店和加盟店大中型流通企业,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的资金。
(二)示范县奖补资金,是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县人民政府申报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的奖补资金,由各示范县统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予以奖补。重点支持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等五个方向。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与资金使用单位一致,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近3年来没有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等部门处理处罚;没有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五)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示范县要发挥财政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结合项目特点,因地制宜采取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以奖代补类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连锁商贸企业、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企业等,要充分发挥邮政、供销等渠道作用,统筹利用好现有设施设备,优先支持改造升级项目,增强工作的连续性,避免浪费和分散投入。
第八条 示范县要设立专账,确保资金支付程序规范、手续齐备、票账务相符。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支持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项目。对于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第九条 对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示范县、下沉供应链和平台项目单位应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针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向省、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自评结果。
第十一条 各示范县要高度重视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和日常监管工作,对绩效评价和日常发现的问题要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示范县要接受省财政厅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情况的不定期抽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