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新乡市商务局 | 发文字号 | 新商〔2024〕28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4月11日 | 发布日期 | 2024年4月22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失效时间 |
新乡市商务局 新乡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的通知》(豫商建〔2024〕5号)的文件精神,我市对《新乡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新乡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新乡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资金管理
办法(修订稿)》
(此页无正文)
新乡市商务局 新乡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2日
(联系人:新乡市商务局 岳爱梅 电话:0373-3699322
新乡市财政局 闫 妍 电话:0373-3688620)
抄送: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新乡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4年4月22日印
附件
新乡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
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乡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2023—2024年用于我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项目政策实施期限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期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位于新乡市主城区及与主城区相邻的县市区的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具体用于以下方向:
(一)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保供能力
优化城市和城郊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支持一批新型农批农贸市场建设,建立农产品批发源头管理体系和农产品溯源体系,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优化内部结构、整治道路,增强自身防灾防汛能力,支持建设市场公共冷库、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等,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储存、加工、分拣等配套服务能力,完善检测、检验、安全、卫生、防疫等设施设备,支持开展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推动市场经营数字化管理。
(二)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
支持建设改造城外周转基地、仓储配送中心,集成长期仓储、区域分拨、集中加工、分拣包装、城市配送等软硬件设施,配备清洗、分拣、烘干、分级、包装、冷冻冷藏、农残检测、货梯等设备设施和防灾防汛物资设施,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增强商品储存、处理和投放能力,扩大保障辐射范围,强化跨区域调配。引导与主城区接壤的县(市)合理布局建设保供仓储基地、农产品集中加工处理中心、分拨配送中心等仓储加工配送点,提升生活必需品流通效率,降低配送成本,提高应急保供能力。
(三)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
支持连锁商超、农贸市场、菜市场、生鲜电商、团餐、预制菜、物流配送等企业完善流通保供场地建设提升和防灾防汛设施,鼓励配备可共享的无人配送、自提货架、移动冷库(冷箱)等设备,支持建设改造配套冷库仓库以及场内货架、冷藏、检验检疫、中央空调、收银结算、安全监控、照明、电梯等消费终端配套设备设施,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末端配送效率和平急转换能力。推动建设、改造升级一批社区便民商店、生鲜菜店等终端商业网点,鼓励有实力的品牌连锁企业新建含生鲜的品牌连锁商超、便利店,加强网点信息化建设和软硬件改造,提高数字化管理水平。
(四)进一步发展冷链物流
进一步优化城市城郊冷库设施布局,合理适度扩大冷库、冷藏车辆规模。支持一批主城区和与主城区接壤的链物流企业建设改造冷库主体建筑,以及保温、冷冻、冷藏等仓储设施设备。支持企业购置冷冻柜、冷藏柜、立风柜、移动冷库、保鲜加湿器、冷藏运输车辆、冷藏周转箱、水产池及其他用于冷链物流服务的设施设备耗材等。
(五)建设辅助性设备设施方面
1.装饰装修。主要包括农批市场顶棚、销售台、消费终端等为优化购物环境进行的装饰装修,场地内部地面硬化和功能拓展施工等。
2.信息化设施。主要包括终端网点、冷链仓储企业等进行的信息化升级改造,实施数字化管理。
3.安全监控设施。主要包括监控摄像头、行车记录仪、
车载GPS等。
4.消防设施。主要包括网点终端、冷链物流以及配送中心等项目建设微型消防站、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防灾减灾设施。主要包括项目主体为增强自身防灾防汛能力开展的配套建设。
6.其他辅助性的施工或设备设施。
第三章 资金分配原则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以项目法分配为主。对项目手续基本齐全,已经开工或即将开工的“看得准”项目可进行预拨;对项目手续齐全,已经开工但未竣工的项目可按照序时进度拨付资金。对上述第六条中(一)和(二)项涉及的项目,奖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有效投资额的50%,对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上述第六条中(三)和(四)项涉及的项目,奖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有效投资额的30%,对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上述第六条中(五)项涉及的项目内容,原则上,单个城市辅助性设备设施补贴金额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
第八条 为确保资金的安全,拨付到企业的资金均为暂定额度,项目终审后,按照第三条规定项目实施期满后,根据终审情况按照第七条规定核定统一奖补比例。
第九条 项目评审核定工作结束前,拨付到企业的资金均放在共管账户内,共管时间至项目评审核定准确额度后解除监督,报市政府同意后,项目主体方可使用。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主体做好共管账户的办理,并加强对共管账户内资金的日常监管。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对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各级商务部门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相关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根据需要对项目资金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要求以及有关审核或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等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有关资金分配建议。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的分配、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商务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项目结束。实施期间,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办法制定方有权修订本办法。《新乡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