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报告办法》),依据《河南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做好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需履行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义务。具体包括:
1.商场、超市。跨区域经营的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填报,各分支机构不再重复填报;购物中心内独立经营的超市需根据其行业类别自行填报,购物中心开办者不汇总其场内独立经营的超市、外卖企业数据;
2.集贸市场。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汇总相关信息后统一填报;
3.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范围根据《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定义确定;
4.外卖零售企业。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外卖零售服务的企业,含商场内部提供外卖零售服务的企业;
5.外卖餐饮企业。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外卖餐饮服务的企业,含商场内部提供外卖餐饮服务的企业;
6.环保替代产品供应商(含个体工商户)。
二、报告内容
1.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报告塑料购物袋、连卷袋使用及废塑料回收数据情况;
2.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及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塑料吸管使用及废塑料回收数据情况,对平台内经营者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开展总体评估(包括数据测算、开展的减塑宣传、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上传总体评估报告;
3.外卖企业报告塑料购物袋、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塑料吸管使用及废塑料回收数据;
4.环保替代产品由各报告主体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自愿填报。可降解塑料原材料、可降解塑料制品由生产、经营供应商自愿填报。
三、报告方式
商务部研究开发的报告系统,已经具备上线条件。市场报告主体可登陆报告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填报企业相关信息,提前做好企业内部数据统计工作。
系统登录方式:“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登录网址为: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登录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后,在国内贸易项下点击“绿色流通服务”,选择“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应用”,即进入注册界面。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并做好报告情况审核等工作,利用报告系统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汇总分析,按行业编制分析报告,并于报告工作结束后20日内报市商务局。
四、责任分工
塑料污染治理是一项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工作,涉及行业多、管理部门多,需要提高认识、统筹协调、协同配合、齐抓共管。依据《报告办法》和省商务厅职责分工,各类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由市场体系和流通业发展科负责,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由电子商务和物流业发展科负责,提供外卖服务的零售餐饮企业由服务贸易科负责。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以上职责分工,结合当地政府部门职责分工,抓紧做好对口衔接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商务部制定出台《报告办法》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配套制度建设、构建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长效机制、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6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确了有关市场主体的报告义务,赋予了商务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提高站位,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折不扣抓好工作落实。
(二)大力宣传,加强培训引导。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商务部《报告办法》。要深入宣传国家禁限塑目标任务及相关政策措施;深入宣传《报告办法》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和对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报告方式、报告周期等具体事项的规定;深入宣传塑料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的危害等。通过各种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悉范围,力争报告义务主体应知尽知、应报尽报。要组织各相关行业协会在零售、电商、外卖等重点领域开展行业动员,加强业务培训,做好政策宣讲,增强广大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引导市场主体其积极主动做好报告工作。
(三)专人负责,建立联络制度。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明确一名局领导牵头负责,并建立各行业联络员制度,抓好工作落实。局机关各相关科室也请明确专人负责。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请于2021年2月26日前将责任人和联络员名单报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和流通业发展科。
联 系 人:凌涛
电 话:3039563
附 件:报告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回执单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报告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回执单
县(市)区商务局:
业务对口负责人 |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备 注 |
县(市)区负责人 | ||||
商超行业负责人 | ||||
集贸市场负责人 | ||||
外卖餐饮业负责人 | ||||
电子商务平台 企业负责人 | ||||
总联络员 |